撤销规划造成损失应赔偿
四部法案今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有望获通过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当天的全体会议由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主持。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796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将这些议案分别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27日的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的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等四部法律案有望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城乡规划法草案的修改内容是:撤销规划许可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草案,提出明确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起始日期;律师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内容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监听;节能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内容是:房地产商虚假宣传节能信息将被处重罚。
四部法律案修改了什么?
「城乡规划法草案」撤销规划应赔偿当事人损失
城乡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撤销行政许可不仅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被许可人”修改为“当事人”。
「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抗诉案裁定再审起始日期
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裁定再审的规定可能会引起歧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还可以作出不予再审的裁定,应予明确;同时,还应明确作出裁定的起始日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据此,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律师法修订草案」律师见被告将不被监听
律师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也不应被监听。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节能法修订草案」地产商虚夸节能将被重罚
节能法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或者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未向房屋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信息和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处罚也应加以区别。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条对所列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可能很大,建议参照对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再作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