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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证券公司门槛提高

2008/04/25 11:45:49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万勇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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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保护措施、账外经营、市场准入条件、高管监管制度等做出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落实《证券法》有关规定。目前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有106家,从数量上看已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关键是提高证券公司的质量。

券商监管进一步完善

在客户资产保护措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切实落实第三方存管,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机制。明确客户资产的性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不得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对于交易信息、资金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

同时,证券公司账外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违规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条例对证券公司账外经营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并应当将其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明确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同时,强化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证监会应当对各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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