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和疑问进行解释和明确。昨日,邢新民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记者在解读研讨会现场看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许多领导参加了这次收费活动,现场几乎座无虚席。一名事业单位的领导向记者表示,花钱参加研讨会是值得的,“来听听专家解读,找出管理中的不足之处,以便根据法律要求进行改进。”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连续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社会各界充满疑问,“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算不算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邢新民指出,劳动合同的期限属于不能变更的条款,企业若要延长期限,只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采取变更期限这一方式。同时,邢新民提醒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若仅约定试用期,则将试用期视为合同期限,视为订立合同一次。企业若要缩短试用期,则需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即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也不能延长试用期。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邢新民表示,条例比《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新增了“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的代表说,参加研讨会让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更加清晰,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能做到更加规范。《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和用工成本,但也降低了他们的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
解读要点
劳动合同的期限属于不能变更的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只约定试用期。若仅约定试用期,则将试用期视为合同期限,视为订立合同一次。
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编辑: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