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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买假货 旅行社先赔

2008/09/28 09:22:12来源:南方网 作者:刘黎霞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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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记者 刘黎霞 见习记者 郭启明)在旅行社安排的商店买到假货,可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旅行社的报价单将有“导游服务费”;导游必须有规定工资……酝酿多年的《广州市旅游条例》昨日正式发布,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广州市旅游条例》是2000年版的《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深化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一般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是两次审议通过,但该条例涉及面广,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后,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才最终报送省人大批准。

新条例共五章七十四条。在最受关注的旅游者合法权益问题上,针对以往买假货旅行社和商家互相推诿的情况,条例首次提出了“旅行社先行赔付”制度。条例还对旅游从业人员最大群体———导游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条例规定,游客不得强迫导游陪酒、卖唱,不得以猥亵言行骚扰导游。

■新规解读

◎旅行社赔偿后再找商店

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上,新条例在第四十七条中首次规定了旅行社先行赔付制度。即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内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商店追偿。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从最近几年的旅游投诉统计数据来看,因旅游购物活动引起的纠纷和投诉是比较多的。条例在借鉴外省市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旅行社先行赔付制度。

广州市旅游局副局长李志新补充介绍,应说明的是,先行赔付制度仅限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如消费者在其他商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则不能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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