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办法填补制度空白
据越秀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永超介绍,由于当前省、市相关规定约束的对象都只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是在行政执法、公共事务处置时,有相当数量的人员都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例如城管协管员、计生协管员等,此前只有《劳动合同法》给予约束,对严重不称职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日常工作缺乏规范,因此此次出台的《越秀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很好地填补了这个制度空白。另外,对于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也进一步细化、明确,操作性更强。
服务公众态度差将被问责
在这两个办法中记者看到,今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公共服务过程中,行为粗暴、语言失当有损相对人、态度生硬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对服务相对人的困难、疾苦视而不见,能解决而不解决;有以权谋私行为等,都要被追究责任。
对于出现上述违规现象,公务员将视乎情节轻重,处以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去职务、给予行政处分等。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最重将被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而对于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工作人员在执法或辅助执法过程中,行为粗暴,殴打执法相对人等也将追究岗位责任,诸如以前个别城管协管员打“走鬼”的现象今后将被追究岗位责任。
另外,对于拒不认错,对投诉人、举报人、公共服务相对人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被两次以上追究的(含两次)相关人员将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