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玮 实习生/廖少敏)尽管小区业委会已成立近一年,但因质疑街道办主持业委会筹备过程中多处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物管条例》)规定,家住罗湖区太白路碧岭华庭的杨先生和另几名“较真”的邻居在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无果后,向该区法院起诉其所在的东晓街道办。
而该街道听闻此事也颇感无奈,称在组织小区成立业委会是遵守《物管条例》的,感到不满的业主是“纠结”于条例中无明确规定的具体实施细节。
房地产律师对此则直言,取证难让此类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小区业主
候选人推荐期引发质疑
位于罗湖区太白路碧岭华庭有1300多户业主,于去年7月首次组织筹备成立业委会,管辖此小区的东晓街道办则委托下属独树社区工作站负责具体事宜。随后,该工作站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和一张筹备组成员候选人的推荐表,并注明推荐期为2008年7月14日至7月25日。然而,正是因这一时间限定,引发了部分业主的质疑。
“《物管条例》里并没有对筹备组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期限做出任何规定,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期限和《推荐表》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半个月后,杨先生等业主首次向东晓街道办做出《关于恳求中止碧岭华庭业委会筹备工作》的书面信访。
然而,业委会的筹备依旧在进行,有6名业主最终成为候选人,该工作站便从中确定了5名作为筹备组业主代表。但随后,其中一名代表因事退出,该工作站则组织筹备组其他代表以“开会过半数”的形式,决定由6名候选人中的另一人替补上。
这再次引起了杨先生的不满。“根据规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是由业主推荐产生的,而不能由所谓的‘筹备组其他代表开会过半数决定’。”
接着,杨先生等业主便就这些细节问题多次到街道办信访,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但他称都没有得到回复。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这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尽管小区业委会目前已经成立,但杨先生还是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街道办,目前正等待受理。
■社区工作站
所有工作都按规定操作
针对杨先生等业主的质疑,记者联系了此次碧岭华庭业委会筹备小组组长、东晓街道办独树社区工作站站长张主任。张主任表示,所有工作都是按《物管条例》的规定来操作的,但由于业主对条例有不同解读,筹办业委会过程中时常出现误解情况。
张主任说,按照条例规定,10名业主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社区工作站可从中自主决定谁成为筹备组成员。但和业主商议后,决定在碧岭华庭总共6个楼阁中,每个由业主票选出一个候选人。“当时6人中,票数最多的是一名退休老党员,最少的是深大一名法学教授。后来,老党员认为法学教授更合适,便主动退出,因而剩下这5名便成为业主代表。”但就在名单公示后,1名代表突然由于家里有事,书面提出了退出请求,于是社区工作站便又让原先主动退出的老党员替补上来。
“所以,所有业委会筹备组的成员实际都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张主任解释说。
而对于业主提出的“候选人推荐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张主任无奈地表示,这仅是业主“纠结”于《物管条例》中无明确规定的实施细节。“条例中只对业委会的成立做了一个大致范围的规定,没有详细到把每个实际操作细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根据以往经验,我们才做了这样的推荐期限。且每次都有不少于7天的公示期和一定期限的异议期。”
张主任说,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对于杨先生等业主提出的信访都已做过答复。
另外,对于《物管条例》缺乏明确实施细节,一位业主建议:相关部门应专门针对现存的一些主要矛盾纠纷点,进行相应的法规完善或出台相应配套实施文件。
■律师观点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
此类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物管条例》的确只是规定了业委会成立的大方向,没有相应的具体实施细节。”对于上述纠纷,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表示,街道办或社区工作站在组织筹备业委会时,部分细节也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业委会的成立工作是比较琐碎的,具体的小区的又有不同的具体情况,要在每个小的步骤上取得统一的标准规定比较困难。因此,只要大方向没有脱离条例规定就并不违规。”
同时,他也认为此类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首先,这样的案件很难确定原告主体,因为业委会的成立不只是一两个业主,而是全体业主的事,很多业主并没有那么强的法律意识。而碧岭华庭的纠纷,虽然原告主体确定了,即这几个‘较真’业主,但也存在取证难问题。”
编辑:刘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