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文章
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10月13日《中国新闻网》)
景汉朝声称传媒监督司法“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这是一个典型的伪命题。就拿陈水扁贪腐案来说吧,在台湾法院判决他以前,不单单是有人游行替阿扁开罪,更有媒体说阿扁是在坐现政府的黑牢云云。这些社会舆论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台湾法院在裁决羁押阿扁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
景汉朝在指责传媒监督干扰司法公正的同时,是否应该检查一下法院的工作呢?法院判决是否做到了不偏不倚呢?是否存在着暗箱里操作呢?假如法院真正做到了执法如山,铁面无私,又怎么会害怕传媒“越位”监督呢?
古人云:“根深不怕风摇动,树正何愁月影斜。”景汉朝撰文抨击媒体监督司法“越位”现象突出,这实在是吃了一个窝头就撑着了——肚量小,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在我看来,媒体监督司法根本就不存在“越位”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着缺失的严重问题。诸位以为何如?
传媒为何不敢大胆地监督司法呢?我个人认为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制度上的限制。许多地方对于法院没有宣判的案件根本就不准报道,致使传媒监督形同虚设;二是新闻工作者害怕扣帽子。许多地方明确规定传媒不准与法院判决唱反调,否则,就会被指责为干扰司法公正。新闻工作者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新闻工作者对于法院等司法机关有所忌惮。许多法院都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一旦传媒呛了他们的肺管子,就会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新闻工作者害怕“没有打到狐狸反而惹了一身骚”,于是就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俗话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司法公正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大事,丝毫也马虎不得。仅仅依靠司法部门自身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就如同是“左手监督右手”,效果可想而知。这就急需开辟传媒监督等渠道,而不是像景汉朝那样打击传媒监督的积极性。至于传媒监督司法是否“越位”,自然也应该由群众进行评判,而不能由景汉朝一个人说了算。您说,是这个理吧?
编辑: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