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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代教“偏激”,积极回应最有效
2010/02/10 07:34:43 来源:南方网 作者:陈爱和 评论条[查看评论] 手机看新闻

深圳会堂

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为防止转正考试成绩不佳的代课教师春节期间到广东省、深圳市党政机关上访,将3名曾上访省机关或正准备上访的代课教师控制起来,收走手机、封闭居住,称集中进行思想和情绪疏导。居住地看守严密,有代课教师认为这就是软禁。

南山区教育局副局长麦润清认为,被控制的代课教师对转正政策理解不当,有“不太理性的行为”———包括在奥一网“网络问政平台”等网站发帖宣泄情绪,言辞过于激烈,“这些偏激言论肯定会影响到节前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对他们进行了帮助。”(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教育部门须回应代教质疑

笔者对深圳代课教师问题有过较长时间的连续关注,发现他们通常反映几类情况:省市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不同层级教育部门政策不一致;因为同工不同酬、同等资质不同待遇,个人和家庭生活面临困境;代课教师遭遇不公的群体或个体案例陈述;呼唤上级领导干预某一级地方教育部门或具体学校的不恰当乃至违法行为;对转正考试公正性的担忧。诉求可能会有个别言辞的过激,但是瑕不掩瑜,更何况所有开设“网络问政平台”的新闻网站、媒体,都已经具备政治鉴别能力,进行过严格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奥一网等网站的“网络问政平台”上,代课教师发帖甚众,但从未见深圳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面或委托第三方回应。那么长的时间内,不解释、不说明、不疏导,放任老师们的担心、恐惧、无助感发酵,并由此引出一些传言或者激烈言辞,难道责任都要推到老师们身上?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省长黄华华之前通过给网民的拜年信就再度重申,“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对待生机勃勃的网络民主建设,以开放的视野、平等的心态和法治的理念,建立党委政府与网友良性互动机制”,这样的指示被贯彻到哪里去了?

刚刚结束并公布成绩的转正考试,代课教师们首先质疑了一个“老”问题:有关方面不公开标准答案、不允许查卷,由此怀疑考试的公正性;并且,此次考试后仅仅公布了老师们的成绩,而没有按照待录名额来划定分数线和排名,这不能不让人猜度其中可能存在的设租寻租可能。如果这两点也要被算成是所谓“理解有误”的话,那么市区两级教育部门为何不用高效、公开的行政行为,“用事实说话”?

信访、上访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依照现实的政治习惯,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或节假日要维护安定团结、喜庆祥和。这两者之间不应该存在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正确的做法是建立民意诉求的便捷、快速、法治化处置机制,而不是逢会逢节用行政力量乃至专政力量去封堵、控制、抓捕上访群众。深圳市去年以来大张旗鼓宣传信访工作新机制和新举措,各区各街道都因地制宜建立了独特模式(报刊电视网络上报道连篇累牍),很显然,这样的好政策和模式,也该用到代课教师问题上,促成问题解决、检验政绩成效。

然而,南山区教育局以约谈为由,将三名代课教师集中起来,扣留他们的手机(对外通讯、表达的权利),严密看守、强迫上“学习班”(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之嫌),严防包括记者、其他代课教师在内的社会各界与之接触,还摆出“都是为了老师好”的姿态。这不仅违反了政府内部的职能、权力规则,也不合各级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规章,存在严重的违法嫌疑。     □郑渝川

约谈代教,疑似非法拘禁

一段时期以来,“被”字特别兴旺发达,现在又增加一个“被隔离”,被迫接受谈话。问题是,强制他人谈话离“非法拘禁”有多远?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里的身体自由,就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虽然教育部门声称,只是让代课老师了解政策,并否认有“软禁”的措施,但上访本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阻止他人信访,从相关实际情况看,当事人享受着某种“特殊待遇”,表明三位代课教师已经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可以这么说,采用的手法就是法律条文中的“其他强制方法”,这一切与“非法拘禁”构成要件基本吻合。

除了司法机关有法定的理由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则就是违法行为。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第一条即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第二条为“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这两个标准是并列关系,只要达到其中一条,即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由此可见,约谈教师,怎么看都像非法拘禁。

一般而言,如果将他人五花大绑,甚至拳打脚踢,似乎离“非法拘禁”很近。而像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仅仅是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这种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好比温柔一刀、暗箭伤人,反而模糊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其实,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只是犯罪情节的轻重而已,并不影响其定性,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的成立。

将上访告状人员进行强制性的教育、学习,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相关宪法和刑法,这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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