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缴税通知”疯传,深圳出租屋税率究竟是多少?官方回应来了

2019-01-07 20:11 作者:陈蓉 王童 卜羽勤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陈雷
深圳不按全国标准计税

1月7日“深蓝财经”发布了一则《个人房屋租赁纳税通知》,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南都记者联系深圳龙岗布吉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了解到,上述补缴房屋租赁税款的消息为真,2016年5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税款可直接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若房屋出租为住房使用,税率为4.5%。但上述工作人员也表示,要求补缴房屋租赁税款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并无关系,去年也发过类似补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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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显示,“受税务部门委托,经查你(单位)出租房屋并取得租金收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将二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由我单位报税务部门进行处罚。”缴税地址为布龙路怡馨苑1栋首层(原布吉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通知的下方还加盖了该单位公章。

补缴的税款到底是何种税款呢?深圳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告诉南都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用交房产税,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全国是12%的标准,但深圳市经济特区不按这个标准。”

同时,金焰还指出,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不同的概念,只要房屋出租就要交房产税,而房地产税是因为拥有房屋而交的税,出不出租房子都要交,现在房地产税的细则还没下来,还不知道按照房屋的等级价、评估价还是租金的一定比例去收。

——租赁房屋备案登记的前世今生——

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对此已有规定

根据该通知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此外,该通知中提到的另一条法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即《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违反这一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015年不再强制租房合同登记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该条例自实施以来,曾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先后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租赁管理费制度,2015年前仍在适用的主要是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这一处罚曾被市人大代表指为“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范畴,且认为强制登记备案制度的管控作用已有限,在执行中收效甚微。2015年,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废止1992年制定出台的《条例》。这也意味着,作为该《条例》最主要一项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从当时起便不再执行。

去年末又出台规定要求登记备案,否则处罚

2018年11月23日晚间,深圳市规土委发布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该办法第一百条规定【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租赁或者转租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备案变更或解除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也就是说深圳市又要求相关部门给住宅办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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