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学生购房后因无收入按揭难办,为退定金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2019-03-19 15:12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许素霞
2017年,小杨的家人在惠阳淡水看中了一套住宅,之后以小杨的名义准备购买这套房,并在认购时支付了定金5万元。当时认购协议约定,房屋的购买方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首期房款,余款则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

2017年,小杨的家人在惠阳淡水看中了一套住宅,之后以小杨的名义准备购买这套房,并在认购时支付了定金5万元。当时认购协议约定,房屋的购买方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首期房款,余款则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郭志文:

购房人是1998年出生的学生,当时还读大学一年级,签了认购协议书之后,担心办不了银行按揭贷款,所以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因为小杨是在校大学生,没有收入,办不了房贷,家人改变了买房的主意,要求开发商退还5万元定金。但交钱容易退钱难!开发商方面认为,就算银行按揭办不了,那也是小杨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小杨一家要么一次性支付房款,要么就解除认购协议,但定金是不会退的。而小杨方面则认为,买房时销售人员曾向他们保证,表示能够帮助小杨办理按揭,如今双方因为贷款问题陷入僵局,并不只是他们一方的责任。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郭志文:

当时这个购房者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一个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没有职业没有银行流水,作为开发商销售代表,对于什么样的条件具备贷款条件他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他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不指出来,而是还是让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最后导致合同没办法签订,应该说销售代表这方也是有过错的。

出于这方面的考量,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解除原认购协议,开发商也要退回当时所收的定金5万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郭志文:

消费者一定要明确自己具不具备贷款条件,因为合同一般会约定如果你的原因贷不了款的话,必须一次性付款,能够一次性付款的毕竟是少数,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购房者不要轻信销售代表可以办理银行按揭的承诺,一定要明确自己具不具备贷款条件,不过不具备贷款条件就不要侥幸地去购房。

而就商家来说,在经营的过程中,不能为了销售商品而对消费者做一些夸大的,不切合实际的,甚至违法的承诺,一旦出现纠纷,销售者是不能置身事外的。

来源:惠州电视台《第一直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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