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七)

2019-04-26 17: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编辑:张毓琪

一、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已经申请退过一次税了,第二次退税连续6个月时间的计算?增量留抵的比较时间是一直都是和三月份比较吗?

答:第二次退税连续6个月的计算是从退完税的下一期开始计算。是的。

四、农产品核定征收税率调整后扣除率按哪个?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了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六、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取得的士车票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

八、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发票金额中包含机票的退票费,保险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抵扣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外、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包括在内吗?

答: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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