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五)

2019-04-26 17: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编辑:张毓琪

一、加计抵减销售额占比的计算方法?

答: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要享受进项加计抵减优惠要如何办理?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出口退税率在4月1日后如何调整?出口退税率如何调整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在4月1日后,按16%税率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的,可以按16%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五、4月1日之后,是否在开票系统上开具16%税率的发票?

答:可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在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界面税率一项中手动选择对应税率开具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七、如果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八、服务单位的开票系统在4月1日后还有16%的税率可以选择吗?

答:可以,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票,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发票金额中包含机票的退票费,保险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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