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三)

2019-04-26 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编辑:张毓琪

一、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二、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可以。

三、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适用哪些行业?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2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开具16%税率发票前是否要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

答: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

六、降税率后,之前开的发票还可以认证抵扣吗?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七、纳税义务在3月份已发生,但未开票的,需要在所属期3月份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销售收入吗?

答:建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不申报存在滞纳金或罚款风险。

八、《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哪里提交?文件说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具体在哪个界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者大厅提交。目前电子税务局暂未上线该功能。建议您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

九、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是否有期限?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需要备案?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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