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贷网案”罪名变化意味着什么?权威律师解读四大关注焦点

2019-04-28 09:31 来源:南方网 编辑:许素霞
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单一罪名到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唐军、张林两个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变化对案件有什么影响?为什么罪名会发生变化?对于投资人、被害人获赔是否有影响?哪种定性对投资人、被害人有利?

4月26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发布信息,东莞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准逮捕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唐军、张林等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准逮捕叶衍伟等37名犯罪嫌疑人。

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单一罪名到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唐军、张林两个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变化对案件有什么影响?为什么罪名会发生变化?对于投资人、被害人获赔是否有影响?哪种定性对投资人、被害人有利?

为了解开投资人、被害人心中的疑问,南方+采访多位金融领域资深律师对案情的后续发展、以及外界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焦点一:罪名变化意味着什么?

两罪并行加重处罚的力度

团贷网案目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有什么区别?孰重孰轻?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剑民律师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范畴,是非法集资犯罪触犯的两个不同罪名。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犯罪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被害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对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区别,但对被害人来说,则没有区别。”郑剑民说。

记者了解到,集资诈骗罪既属于集资类犯罪,又属于诈骗类犯罪,其既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媒体从150多例P2P网贷刑事案件中筛选出了44家涉案平台的资料,这些案件一审裁判日期均在2017年初至2018年3月之间。经整理发现,44家问题平台中,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平台占比为82.95%;集资诈骗罪的平台占比为15.91%,另外有1.14%的平台被判擅自发行股票罪。从处罚力度来看,法院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强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4家问题平台中,被判有期徒刑在10年以上的平台罪名均为集资诈骗罪。

焦点二:罪名为什么变化?

警方掌握了更多实质的证据

为什么会出现案件侦办过程中的罪名变化?我国金融领域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告诉记者,一般这类犯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的为多,也有以集资诈骗罪追究的。在“团贷网”案中,最开始警方公布立案和拘留相关责任人信息时,对案件的定性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对唐军、张林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警方掌握了案件更多新的事实和证据,指向案件可能不单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而可能涉嫌其他非法集资犯罪,如处罚更重的集资诈骗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此前在分析此类案件时撰文指出,虽然非法集资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但是在集资类案件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常常会使用“非法集资犯罪”这一名词,因为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也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和法院阶段,三个阶段,意味着公检法三个机关不同的分工,公安管侦查,检察院管起诉,法院管审判。

曾杰表示,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他们首先介入案件后,如果认定案件有初步的犯罪事实,就会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但是,由于集资类犯罪线索复杂,情况多样,因此从谨慎起见,公安机关往往会以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基础性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或者干脆以“非法集资犯罪”这一个模糊的用语立案,随着案件的不断深入,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再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确定具体的罪名到底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罪名之所以会变,关键在于警方在不断地搜集证据过程中,查到了集资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有以诈骗方法集资的行为,比如将资金大肆挥霍导致投资人资金无法偿还、大量的借新还旧、资金投入生产经营的数额与集资数额不成比例证据等。

焦点三:罪名变化对投资人、被害人是否有利?

加大追究力度更有助于挽回损失

有不少团贷网的投资人疑惑,这种罪名变化对投资人、被害人获赔权利是否有影响?

严义明说:“毫无疑问,两罪并行将加大追究的力度。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追赃的力度更大。对被害人来讲,对罪犯责任追究越重,越有利于追赃,也就是说定性集资诈骗更有利于被害人。”

郑剑民也表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类型犯罪,都是由司法机关通过追赃的方式,把犯罪行为人占有、转移、挥霍的赃款赃物追缴归案,依法清偿给被害人,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犯罪,由公检法部门依法进行追赃,再依法返还被害人,或者责令犯罪行为人退赔,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更有助于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但是从现实角度考虑,如果被警方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是否意味着资金可能已经大部分被非法占有或挥霍?受害者关心是本金能回来吗?什么时候回?回来比例多少?

严义明说:“如果定性为集资诈骗,表明罪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部分资金或许被挪作他用,比如被挥霍或用为赌博等违法犯罪,也包括其将资金转移出去的可能性。如未被挥霍,只是被转移,则追赃的可能性反而会增加。”

对于投资者最为迫切想了解到的赔付问题,严义明表示,给被害人退赔,应发生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犯罪所得,由公检法机关进行追赃是惯例,也是法律要求。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被害人应积极向司法机关报案,将自己的受损证据整理一下交给司法机关。但被害人也要做好心理准备。毕竟从以往的案例来看,退赔的比例每个案例都不一样,总体来说,赔付的情况并不理想。

郑剑民也指出,由于该类案件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作为被害人,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案情,做好被害人身份登记,以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在被侦办揭发以前,非法集资多少都会透过形式上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获得资金后,大多都会进行各种形式的腾挪转移,被害人通过普通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往往难以穿透其资金走向,而导致执行困难。

“目前刑事侦查工作一旦启动,就会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让犯罪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更有助于把犯罪行为人以各式名目转移腾挪的资金作为赃款赃物追查回来,依法清偿给被害人。”上述人士表示,这些工作,作为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债权人,是不可能做得到的。

焦点四:罪名变化对借款人有无影响?

借款人应如期还款否则将受处罚

目前,东莞检察机关正式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准逮捕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唐军、张林等犯罪嫌疑人,东莞市公安局进一步侦查该案件中。这是否意味着借款人借点钱不用还了?逾期不还的借款人,可以逍遥法外?

“当然不会。借款人应按照合同如期还款。”严义明说:“P2P网贷平台若因自身经营问题停业、倒闭,甚至是“恶意跑路”,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具备合法的借贷关系证据,借款人所欠款项就须如约归还,而双方在借贷关系发生时签订的相关电子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举措加大对逾期不还的借款人的惩治,包括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互金整治办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各平台及时响应,开始分批报送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等。

严义明说,网贷平台的追款期限一般是2至3年,建议公安机关可以适当加强收债和追赃的力度,对于有恶意逃废债、非法侵占、骗贷意图的人士,公安机关可以“诈骗罪”“非法侵占罪”等定性依法逮捕,并根据条款处以处罚。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注意到,在“团贷网案”相关情况通报中,明确“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将受到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采写】南方+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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