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二)

2019-05-06 16: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编辑:张毓琪

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上述应税货物、服务,适用9%税率,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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