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案例(九)

2019-05-06 16: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编辑:张毓琪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19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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