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瓜子二手车销售私收客户车款,不转入公司账户,涉诈骗被刑拘

2019-05-09 09:35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许素霞
南都记者向龙岗警方核实,销售阮某因涉嫌诈骗已经于4月13日被警方依法刑拘,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南都·深圳大件事讯 记者 程昆 深圳二手车商黄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APP认识了一名阮姓销售经理,并通过她在位于龙岗平湖的瓜子严选店选购车辆。相识后,黄先生陆陆续续通过阮经理成功购买了多台车辆,但从今年的3月底开始,却出现付款后无法提车的情况。心生疑窦的黄先生选择报警,才发现原来自己应阮经理要求,打到其私人账户的车款最后根本没有转到公司账户,而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客户还有多名。另据南都记者向龙岗警方核实,销售阮某因涉嫌诈骗已经于4月13日被警方依法刑拘,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瓜子二手车销售私自收款,涉嫌诈骗被警方刑拘

今年2月份,黄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APP认识了一名阮姓销售。对方加了黄先生的微信,并表示自己是深圳瓜子二手车严选店的销售经理,负责与黄先生对接购车事宜。之后,黄先生便约了阮经理一起到位于龙岗平湖的瓜子严选店看车,并在当天就付了服务费定了几台车。

“阮经理的服务态度非常好,很热情。当时看完车觉得没什么问题,我们就付了定金,后来也是成功地提到了车。”黄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说。在这之后,黄先生陆陆续续又通过阮经理购买过一些车辆。

随着合作次数的增加,双方日渐熟络起来,阮经理提出以后购车,黄先生不需要专门跑来店里交易,直接把车款转给她来处理即可。考虑到之前的交易都非常顺利,阮经理又似乎是瓜子严选店的高管,黄先生便答应了她的建议。“我一般都是通过微信或者刷卡转账的形式,把款项打给阮经理,一开始也确实没有什么问题,陆陆续续地我就从她那儿一共提过20几台车。”黄先生说。

但从今年的3月底开始,却出现付了款无法提车的情况。起初,阮经理以车辆过户、公司要走程序为由向黄先生解释,但苦苦等待仍不能提车的黄先生逐渐起了怀疑,便选择报警。警方介入后,黄先生发现原来自己应阮经理要求,打到其私人账户的车款最后根本没有转到公司账户,而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客户还有多名。

“我自己现在的损失是有8台车的车款,大概八九十万。出了这个事情之后,还有瓜子的客服打电话给我,问我交了定金为什么迟迟不付尾款,其实我这些车款早都打给阮经理了。除了阮经理要承担这个责任外,我觉得瓜子平台在监管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提不到车的这段时间,我向瓜子客服咨询为何我付了钱拿不到车,客服给我的回复竟然是让我去找销售处理。”黄先生表示。  

另据南都记者向龙岗警方核实,销售阮某因涉嫌诈骗已经于4月13日被警方依法刑拘,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平台回应:严禁员工与客户私自发生交易,将依法院判决履行相应责任

针对黄先生的遭遇,南都记者联系了瓜子二手车公关。该工作人员表示,瓜子平台已知悉此事,并与客户取得联系,针对部分签署了购车合同的客户,平台将妥善进行处理。由于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平台将会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履行相应的责任。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瓜子平台严禁员工私自收取客户任何费用。且在购车合同以及交易须知中,瓜子平台都会对客户进行提醒,切勿以任何形式将款项转给员工。

南都记者也留意到,在黄先生提供的一份购车合同中,第二条车辆交易概况的第一款就对员工与客户私自交易的情况做出了约定。合同显示,丙方(代指居间人瓜子二手车)在此显著提示:丙方禁止丙方员工以现金、个人微信、个人支付宝、或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刷卡或转账等方式直接收取甲乙(代指车辆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的任何款项。本合同涉及的款项,甲乙双方应通过官方收款渠道支付。若丙方员工违规操作,甲乙双方均应拒绝并向丙方举报,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律师说法:若业务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瓜子平台或被要求履行交车义务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认为,事件中黄先生作为买方认为瓜子二手车平台存在责任,其法律层面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业务员的私自收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审理认定这个业务员的私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则在前期刑事判决过程中的退赔不到位的前提下,瓜子平台有可能会被要求履行交车义务。

张宗保表示,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公司一般都会在条款中强调有关款项应当支付到公司指定的公账并同时提示买方勿付款到业务员私账。但具体到司法实践,如果确实发生了买方付款到业务员私账的情况的,则需要根据具体证据情况来判定有关收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不能单纯因私收行为而一概判定公司无需负责。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结合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地区的有关历史判例,张宗保认为,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付款地点是否在被告经营场所范围之内、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市场交易的通常形式、历史交易中是否存在私自收款情形等。但需要指出的是,能否被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因证据质量而异,存在客观的诉讼法律风险。

此外张宗保还表示,本事件对于广大消费者具有典型的启发意义。即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一方面,应当注重交易的正规程序,即应当先完成合同签署再进行款项的支付,以此能避免付款完毕后发生纠纷时缺乏书面凭据证实交易细节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应当尽量付款到交易对方公司的公账或指定账户,如果需要或者被业务员个人要求支付到私账的,应当要求有关业务员出具加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款授权书》,以此能避免发生纠纷后公司抗辩业务员无权代理的法律风险或者买方证据难以证实有关收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摄影:南都·深圳大件事记者 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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