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只为逃避国家税收?法院:原被告主张都不予支持!

2019-05-28 11:02 来源:南方网 编辑:许素霞
近年来,随着房价高涨以及房子稀缺,“一房二卖”以及通过“阴阳合同”方式逃避国家税收的事情层出不穷。

近年来,随着房价高涨以及房子稀缺,“一房二卖”以及通过“阴阳合同”方式逃避国家税收的事情层出不穷。

你以为签订了合法合同,

对方交了定金,

自己也已按对方的要求去做,

房子交易最终就能成功?

那可不一定。

最近,高明法院就公布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方认为自己支付了定金,对方却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其损失;另一方则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对方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未一房二卖,应当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最终,

法院却对双方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

一次过程进行了两次房产交易,

是想逃避国家税收?

2017年4月4日,全某和彭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全某购买彭某位于高明区的一房子,总价为620000元,同时在合同备注中约定,彭某须按全某指定的人名签署按揭过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当日,全某便向彭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

2017年4月16日,彭某与全某指定的韩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易总价格为850000元,合同签订后韩某应向彭某支付定金20000元,但实际上韩某并未支付。

虽然韩某未实际支付定金,彭某依然协助韩某向某银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在这个事件中,双方的意见却并不一致。

全某:

我认为彭某在与韩某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通过中介公司以网签合同的形式将房子卖给了另外一个人了,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彭某:

我不认同全某的说法,我按照全某的要求,与其指定的韩某签订合同,但韩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且网签手续是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的,与我无关。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6月20日,彭某向全某、韩某以及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发出了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律师函。

2017年7月31日,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4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随后彭某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于2017年4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7年6月19日解除并没收定金20000元。

对此,

法院又是怎么看的呢?

高明法院判决:

一次过程进行了两次交易,

那是逃避国家税收,双方诉求均不予支持!

高明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首先,2017年4月4日全某与彭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全某可指定第三方与彭某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2017年4月16日,彭某与全某指定人韩某另行签订了针对案涉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此可见,全某、彭某、韩某均明知案涉房产的买卖双方已由全某和彭某变更为韩某和彭某,至此,在韩某与彭某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了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全某与彭某于2017年4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全某在本案中主张韩某与彭某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2017年4月4日其与彭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补充,并认为有权要求彭某继续履行2017年4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按照全某的主张逻辑,从前后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来看,房款存在差价,后一份房产出售价格明显高于第一份出售价格,从交易效果来看,全某实际以一次过程进行了两次房产交易行为,对外公示的交易方为彭某与韩某,而规避全某与彭某之间的交易行为,逃避了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其主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全某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既然全某与彭某在2017年4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于2017年4月16日终止,也就不存在后续解除的问题。

其次,关于彭某主张没收定金的问题。如前所述,全某与彭某在2017年4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7年4月16日终止,结合全某与彭某均确认“韩某继受了20000元定金”,因此,彭某在2017年4月4日其与全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主张没收20000元定金,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但彭某可另案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关于全某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如前所述,全某与彭某在2017年4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7年4月16日终止,全某再以该份合同主张彭某违约并要求彭某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明法院判决,驳回全某的诉讼请求,亦驳回彭某的反诉请求。

全某不服,遂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明法君有话说:

首先,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理应谨慎,为尽量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格式条款,若发现格式条款对自身不利,或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可以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不要冒险签订合同。

有时,由于买卖双方并不具备专业知识,故可能存在不知如何把握合同内容的情况,故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咨询专业法律人员,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纳税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逃避税收的行为绝不可取,切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来逃避国家税收,一旦发现,将被处罚,得不偿失。

文|高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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