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一)

2019-06-13 16: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张毓琪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5. 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7. 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8.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9. 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0.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答:是的。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需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2.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3.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指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及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4. 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5.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7.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8. 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9.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0.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本条适用范围是否有行业限制?

答: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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