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2020-02-12 10:47 来源:深圳税务 编辑:赖美弘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9、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

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

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

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压实地方属地责任,全力抓好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围绕大局主动履责,敢于担当,齐心协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要集全国之力优先保障湖北省和武汉市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医护人员需求。在抓紧做好现有企业复工、开足马力生产的同时,督促相关国企尽快转产扩能,充分调动民企等社会力量积极性,帮助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推动全产业链协调联动,在保证质量基础上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鼓励地方采取缓缴社保费等方式促进企业稳岗。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二要强化地方首责,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开工复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三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

会议决定,在前期针对疫情防控已出台各方面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会议强调,宏观政策支持要精准到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违法行为坚决严惩不贷。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印发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

和党员干部积极作用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积极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局党委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盯紧抓牢,让税务系统每一名党员都成为一面旗帜,让每一个党支部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让党旗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各级税务局党委要落实“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税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应对疫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中的重大问题,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党员、干部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要切实加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优化改进服务举措,认真执行税费优惠政策,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身体健康、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要关心关爱奋战在防控一线和工作一线的党员、干部,完善防护措施。广大党员要带头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纳税服务、办税服务厅值守等工作,积极参加党员突击队、志愿服务队、党员进社区等活动,以实际行动为党旗增辉添彩。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在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要结合平时掌握情况,给予表扬、表彰或提拔使用。要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发挥纪检机构的作用,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坚决严肃问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局党委要积极加强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利用税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清防控形势,及时掌握防控知识,全力投入到疫情防控斗争中来。注重选树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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