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疫情捐赠最新涉税政策答疑

2020-02-12 16: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编辑:张毓琪
政策常见问题答疑

1.有没有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


答: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根据上述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其他捐赠税前扣除有什么税收政策?


答: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之外的捐赠,适用以下政策(企业扶贫捐赠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扶贫捐赠适用《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3.税法中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公益事业具体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方常见问题答疑

1.企业直接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之外,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应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如何获取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根据《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相应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是否要索取公益性捐赠票据?

答:对于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情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对于其他公益性捐赠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受赠方常见问题答疑

1.如何进行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2.如何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3.如何申领公益性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捐赠票据由财政部门管理,详情请咨询财政部门。申领条件及资料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zfb.sz.gov.cn/zxbs/ywgz_3_1/sfjdl_3/201810/t20181030_144383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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