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补办理2020年2月份延期申报的注意事项

2020-03-02 16: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编辑:张毓琪

尊敬的纳税人:


如果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最迟可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


1.您一旦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将视为您有条件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否则请暂停此次申请,且最迟应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申报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2.请您务必在提交申请后的第二天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办理情况及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避免逾期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


办理情况查询路径: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


审批结果文书查询及打印路径: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现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同时填写受疫情影响的正当理由(纳税人对其真实性负责),无需另外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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