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2020-05-26 08:3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许素霞
在股权管理方面,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以穿透识别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确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立法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把握好质量和效率的关系,在提高精细化、精准度、针对性上下功夫,确保立一件成一件: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长江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期货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修改专利法等;围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出口管制法,修改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

《商业银行法》在1995年通过后,分别经历了2003年较大改动和2015年细微改动,时至今日已表现出很多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发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

今年1月16日,人民银行召开的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认为,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法律规则体系。2020年要加快推进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重点立法。

目前,有多位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拟提交的建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王景武(此前任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表示,从国际上看,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各主要发达国家认识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及时调整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不断扩展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权和手段。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2012年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2013年德国《德国金融稳定法案》都从法律层面强化了中央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中的作用。

王景武建议,应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基本定位。加强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赋予人民银行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定和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规则的职责,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综合性的功能监管,以解决分业监管下存在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称,建议将现行制度修改为人民银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业稳定情况的工作报告。

根据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建议,明确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并将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一条。中央银行制度是一国经济架构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赋予中央银行机构地位、职能目标、政策工具、运作规范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也适应当前全球金融监管变革的大趋势和金融市场发展动向。

商业银行法方面,“从现行《商业银行法》的法治实践看,近期暴发的一些银行重大违法经营活动、个别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少数银行高管腐化堕落行为等,表面看是孤立的、少数机构的问题,但深入本质分析是问题长期积累造成的,是银行法立法缺位、滞后的结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

他建议,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在立法中鼓励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银行的限制,解决实践中一股独大问题。此外,在股权管理方面,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以穿透识别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确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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