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这些政策请收好,属于你们的福利来啦!

2020-07-02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王泽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助个体工商户渡难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优惠政策吧!

一、下调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政策要点:

对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对在我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0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适用范围

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02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03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

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04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05政策实施时间

10号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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