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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16:21 来源:深圳税务 编辑:谢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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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撤销?如何办理撤销?

A

红字发票未开具或者红字发票已开具但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处理后,允许撤销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携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Ukey开票软件)中操作红字信息表撤销。

Q

二、在点下代开APP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征收率选择1%代开的发票,但是打印出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是带***号,税额栏也是带***号。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A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起征点以下(季度不超30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星号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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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增值税的年限有调整吗?如何规定的?

A

自2020年7月15日起,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具体如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Q

四、开给境外客户的发票,发票上的内容能否是英文?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可中文加英文加数字。开具发票是“计量单位”、“产品规格型号”可以使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的“KG”等国标标准计量单位具体填写。

Q

五、税控盘申请发票状态为申领中,是什么意思?

A

增值税发票新系统2.0上线后,“申领中”状态对应原“申领成功”状态,表示申领已成功受理,等待发放发票;“申领成功”状态表示发票发放成功,可下载电子信息。

Q

六、已经认证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退回给销售方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Q

七、增值税发票票面上的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是否一定要填写?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对复核人无具体规定,建议填写,不填写不影响发票使用。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如实填开,可以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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