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存款消失,银行判赔450万及利息!

2020-09-26 15:31作者:黄驰波 郭美婷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蒋伟岸
储户卷入一起诈骗案

备受关注的“广州女子银行存款千万不翼而飞案”日前迎来二审宣判。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广州中院终审撤销银行无责的一审判决,改判广州某银行赔偿千万存款当事人李女士450万及相关利息。

9月26日,南都记者查询多份裁判文书获悉,李女士千万存款消失案背后,牵出一起受害者分布在北京、南京、广州多地的诈骗案,总的涉案金额过亿。原来,湖北好得公司的负责人曾祖士与他人合谋,以存款付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曾祖士等人再通过伪造《委托划扣授权书》等手段,通过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至诈骗人控制的账户。目前,曾祖士涉嫌犯诈骗罪案已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案发:

广州女子听信朋友转存千万有高额利息,四个月后账户变空

据广州中院的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4月20日,当事人李女士应在光大证券工作的朋友韦某称有业绩考核需求,因此到广州一家银行申办借记卡并存入1000万,李女士当时没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其解释称开设该账户仅用于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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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29日,应急到银行取款时,李女士意外发现自己的账户内已无任何款项。她查询获悉,存款早已经被多笔转账,转至一家叫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

李女士进一步发现,划扣的过程是有人伪造她的《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在短短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气愤的李女士认为,该银行系统有安全监管漏洞,在自己不知情下存款被第三方平台划走,银行对此事负有责任,因此起诉至法院。

缘由:受害者为60万存款高利息不慎泄露信息,银行辩称无责

在庭审中,李女士与银行一方激烈交锋。银行方面称,李女士实际上是与朋友韦某达成约定:由李女士将千万存入银行半年,韦某即时转账向李女士支付高额利息62万。

南都记者查阅多份相关判决文书获悉,据公安机关查明,韦某是这起诈骗案的“中介”,李女士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曾祖士、王微沂系列诈骗案的受害者之一。相关裁判文书还显示,该系列诈骗案涉及的银行分布在北京、南京、广州多地,涉案金额过亿。

据相关裁判文书显示,曾祖士系湖北好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安机关查明,两名犯罪嫌疑人曾祖士、王微沂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述,两人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中间人联系受害者,许诺较高年利息,受害者同意出借款项后,让受害者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告知开户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犯罪嫌疑人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扣划受害者的存款。

银行认为,李女士落入犯罪分子“圈套”,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泄露账户信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判决:法院终审判银行与当事人均有过错,事主获赔450万

两审法院均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李女士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银行辩称,在资金交易过程中,银行方仅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按照人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

李女士一方反驳称,犯罪分子利用该银行的安全监管漏洞,冒用李女士的身份信息,最终成功实施诈骗行为,银行才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对象,要求该银行立即返还其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无证据证明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李女士存在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女士在银行办理案涉借记卡及存款1000万,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李女士的账户在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银行没监控到异常,其系统存不完善之处。就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银行也没有通知客户,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复查,上述行为也有违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广州中院认为,银行应向李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女士对本案损失也存在过错,双方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最终判令该银行向李女士赔偿450万及相应利息。

延伸:南京法院曾判决类案,事主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均担责

南都记者查询相关裁判文书获悉,该系列诈骗案嫌疑人曾祖士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

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曾祖士与他人合谋,以存款付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祖士伪造《委托划扣授权书》等手段,通过包括天翼广东分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造成被害人上亿元人民币损失。截至2019年12月,该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实际上,对于这系列诈骗案受害人的起诉,南京中院此前也做出了相关判决。

据江苏省南京市中院的2019年12月的一起判决文书显示,事主陶先生作为存款人,应当知道对自己的存款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某银行南京岔路口分理处提供的客户须知中也提示了泄露本人资料的后果,但陶先生为了高额存款利息,明知存款可能会被他人扣划使用,仍将个人存款信息资料提供给他人。涉案的天翼广东分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未经存款所有人明确授权,将存款人的存款通过自己的平台扣划进入诈骗人控制的账户,最终造成存款人存款损失。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存款人陶先生的存款被非法扣划造成存款损失的后果,系由某银行南京岔路口分理处、陶敬路、天翼广东分公司共同的过错造成,损失由三方根据各自过错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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