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近视防控仪服务遇代理商突换,深圳家长投诉

2021-01-13 08:52作者:蔡宇晴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近日,有深圳家长向南都记者反映,曾为孩子购买了艾尔兴近视防控仪服务,合约期限为五年左右。然后在近日,艾尔兴近视防控仪在深圳的代理商突然更换,让许多购买该服务的家长感到困惑。

近日,有深圳家长向南都记者反映,曾为孩子购买了艾尔兴近视防控仪服务,合约期限为五年左右。然后在近日,艾尔兴近视防控仪在深圳的代理商突然更换,让许多购买该服务的家长感到困惑,“原来的代理商只代理了一两年,却和我们签订了五年的合同,接下来的服务质量如何保障?”不少家长表示,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要求进行退费等操作。对此,原艾尔兴近视防控仪在深圳的代理商崔先生表示,为优先保障家长权益,已向家长们提供有关解决方案的《承诺书》,如有符合条件的家长,也可依照合同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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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投诉:代理商突然之间更换,消费者权益疑遭侵犯

曹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她的孩子有轻微近视,为了进一步保护孩子视力,在2020年5月21日,她带着孩子前往深圳市儿童医院眼科检查视力。据曹女士回忆,她经眼科医生介绍,了解到一款艾尔兴近视防控仪,并享受了一个月的免费试用服务,“这是一款哺光的近视防控仪,在医院可以领用,我免费使用了一个月后,发现孩子的视力有了好转,所以就去门店购买了五年的使用服务,为了有效控制孩子的近视增长。”曹女士表示,自购买服务后,便可将仪器带回家使用,同时还可以享受线下门店的专业指导、仪器检测、仪器维修和升级等服务。

然而,让曹女士等家长感到讶异的是,在2021年1月6日,艾尔兴近视防控仪在深圳的代理商突然更换,她和家长们去线下门店时,发现原代理商正在代理其他产品。曹女士表示,她和家长们质疑,原艾尔兴近视防控仪在深圳的代理商涉嫌合同欺诈,“他只有一两年的代理权,却跟我们签订了五年的服务合同,我们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接下来的服务质量又如何保障?”不仅如此,当曹女士和部分家长申请退款时,原艾尔兴近视防控仪代理商表示拒绝,此举让不少家长难以接受。

根据相关资料介绍,艾尔兴近视防控仪是苏州艾尔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产品,用特定纯物理波长光波照射视网膜,达到补充太阳光、提升视敏度的作用,适用人群为3至18岁的青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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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先生回应:代理资格已被取消,有为家长提供承诺书

近日,南都记者前往原艾尔兴近视防控仪在深圳的门店,发现店内依旧在正常营业,但代理产品却换成了其他品牌的近视防控仪。关于曹女士等家长的困惑,南都记者也在近日联系了原艾尔兴近视防控仪的深圳代理商崔先生。2021年1月11日,崔先生表示,由于特殊原因,他的代理资格在2021年1月7日正式被取消,“我在2018年9月开始代理艾尔兴近视防控仪,由于在此期间代理了其他产品,就被取消了代理权,让我之前所付出的成本也遭到了很大损失,为优先保障家长权益,已向家长们提供有关解决方案的《承诺书》。”崔先生说,按照《承诺书》,原所有深圳艾尔兴客户可在艾尔兴厂家新开设的直营店或因代理商门店,免费享受服务;客户与原艾尔兴深圳代理商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退款要求的可找原艾尔兴深圳代理商(即深圳好视达眼科诊所)申请退款。

对于家长反馈涉嫌合同欺诈的问题,崔先生解释称,由于此前艾尔兴近视防控仪厂家提供的统一价目表中,青少年视力康复综合流程优惠活动以五年半的疗程为主,故家长们大多选择五年左右的服务期。与此同时,其与家长们签订的合同,均为三房合同,“我们的合同包括甲乙丙三方,分别为家长即消费者、厂家即苏州艾尔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商即深圳好视达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崔先生说,将陆续做好有关解释和交接工作,同时希望家长们多一些理解和支持。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将按照流程进行处理

南都记者了解到,部分对解决方案有质疑的家长陆续投诉至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等相关单位。2020年1月11日晚,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暂未查询到有关艾尔兴近视防控仪的投诉,“如果接到相关投诉,我们工作人员会先判断是否在受理范围,如果是的话,会按照流程来进行处理。”

律师点评:消费者可要求代理商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小前表示,代理商获得品牌授权方同意对外销售特定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后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尚不能确定代理商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其与品牌授权方约定的代理期限的终止时间,故无法确定代理商在与消费者签署协议时是否存在合同欺诈的行为。”刘小前提到,如代理商的代理权限不足五年,但又与消费者签署超出该期限的协议,或者其代理权已被终止但依然与消费者签署协议,导致消费者支付了对价后无法获得相应服务的,构成合同欺诈。但如果代理商的代理期限已满足与消费者的服务期限要求,只是因为违反了与品牌方的约定导致代理权被终止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构成对消费者的违约。

此外,刘小前表示在三方协议中,如规定品牌授权方应承担责任的,则消费者可依据合同向其主张。如该三方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于代理商的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消费者可催告品牌授权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但品牌授权方拒绝追认或未做表示的,则为拒绝承担相关责任,“根据民法典,如代理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品牌授权方不得拒绝承担责任。”刘小前说,代理商如不构成表见代理,出现上述品牌授权方拒绝追认情形的,消费者如作为善意第三人可要求代理商就无权代理行为赔偿损失或者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的,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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