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学生实习期猝死,家长索赔72万!学校要承担吗?

2021-04-08 10:53作者:陈伊纯来源:南方+编辑:许素霞
学校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时至四月,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开始进入找工阶段。在此之前,很多学生会先选择实习积累经验,就读于广州某校的小杨就自己找到了一家单位,并签署了三方协议。

没想到,三个月后,小杨猝死在了路边。

学校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判决了该案。

在校生实习阶段猝死

家属向学校索赔

据记者了解,小杨是某学院的学生,2016年正式入学。

2018年9月1日,广州市某客运公司(甲方,实习单位)、小杨(乙方,学生)与学院(丙方,学校)签订《学院学生实习协议》,学院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

随后,小杨并未在该客运公司(经查,该公司并不存在)实习,而是自行去了某达公司实习,而该变更实习行为未告知校方。

2018年12月5日16时,小杨倒在同和路边,后经120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其死亡原因系猝死。

此后,小杨父母诉至白云法院主张侵权之诉,认为学院没有对学生实习期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详尽考察,存在严重失职失责,应对小杨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请求赔偿丧葬费、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72万余元;请求保险公司在校园责任险3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学院认为,小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途变更实习单位未与学院和指导老师沟通;学院在实习前进行了安全教育,实习后也安排指导老师跟踪指导,尽到了教育教学上的指导责任;猝死事件发生后,学院积极配合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最后,学院已购买“校(园)方责任保险”险种,学生实习纳入校方责任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小杨不在学校内发生事故,不在被保险人地址内,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但与小杨之死无因果关系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学院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疏忽。

实习期间,小杨作为学院学生,双方之间教育管理关系并未改变,实习活动作为课堂教育教学的延伸,学院对学生的实习活动仍应承担相应指导、管理责任。小杨未在实习协议签订的实习单位实习,学院在指导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未予以关注,确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但是,学校的管理义务是有限度的。法院认为,不能苛责学院能够预见及承担学生实习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并且,学院在管理上的疏忽行为与小杨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小杨作为成年人,向学院申报虚假的实习情况,变更实习处所未如实告知校方,行为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虚假实习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学院不可能预见到小杨的死亡后果,其管理不当的行为也没有导致小杨陷入危险境地,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小杨死亡的地点也并非实习地点,原因为猝死,更多源于自身疾病突发所致。在法院看来,无证据证实与学院管理行为有关联。

最终法院对小杨父母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小杨死亡的原因、地点及事件的性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小杨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小杨的父母主张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法院亦不予支持。

宣判后,小杨父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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