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网购牛奶变“豆腐渣” 电商平台表示需化验

2021-08-05 09:41作者:叶霖芳 郑少纯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申于诚
2岁女儿饮用时发现有一瓶牛奶已成豆腐渣状


近日,深圳市民林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自营旗舰店购入了三箱品牌纯牛奶,其2岁女儿饮用时发现有一瓶牛奶已成豆腐渣状,伴有发臭现象。随后林女士向该电商平台方面反映情况,电商平台表示赔付100元,对此,林女士表示不接受。南都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该电商平台,其表示需化验方能判断牛奶是否变质,并表示会与消费者继续协商。日前,林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该电商平台最终提出赔付500元,双方达成一致。

电商平台自营的特仑苏牛奶成豆腐渣状

消费者:孩子喝完后出现发烧、呕吐

“小孩平时要喝就是自己打开来喝,那天很奇怪,她自己喝了以后,由于不会表达,就一直拿来给我喝,我喝了一口才知道是臭的,马上发现问题去吐掉,随后喉咙不舒服,小孩半夜出现呕吐、发烧的症状。”深圳市民林女士告诉南都记者,6月19日,她在某电商平台自营旗舰店购入了三箱特仑苏牛奶,一箱16盒,共48盒,花费约239元。

7月16日晚10点左右,林女士2岁的女儿打开了其中一瓶牛奶饮用,饮用了部分后拿给了林女士,林女士喝了以后发现牛奶臭了,随后打开牛奶盒,看见牛奶已经成豆腐渣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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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林女士联系了该自营旗舰店反映情况,对方回应称商品售后问题为该电商平台负责,牛奶品牌方面没有权限,并引导林女士联系电商平台客服。经过沟通,电商平台客服提出赔付50元,林女士不同意,“以50块钱搪塞我,我和小孩不舒服折腾了几天,问题能这么解决吗?”

林女士表示,当晚,其及2岁的女儿便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孩子半夜就开始呕吐发烧,第二天早上体温到了38.1℃,但由于当时距离宝安区恢复堂食过去不久,出于安全考虑,我不敢带小孩去医院,就在线上问了社康的家庭医生,在医生的指导下居家观察。一直到7月20日,孩子还是反复出现发烧情况,就去了宝安区人民医院,诊断是‘急性胃肠炎’。”林女士怀疑女儿出现身体不适为牛奶所致。

7月24日,该电商平台方面与林女士再次协商,其告诉林女士,无法证明孩子身体不舒服为牛奶所致,最终提出至多赔付100元,林女士表示拒绝,“当晚只有我和女儿喝了牛奶,只有我们两个身体出现了不适,其他人都没有出现问题。”

据林女士提供的同一箱其他牛奶的外包装,可以看到牛奶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保质期为6个月,配料一栏仅有“生牛乳”,产品类型为“全脂灭菌乳”,储存条件为“常温密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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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表示,此次购买的三箱牛奶,已经喝完了两箱,第三箱也喝了7、8瓶,都是正常的,“牛奶都是放一起的,都正常储存放在箱子,要喝就拿起来马上喝的。7月16号那天早上,我们也喝了这个特仑苏牛奶,是正常的,只有晚上那瓶出现了问题。”

电商平台:是否变质需化验,会与消费者持续沟通

南都记者就此事联系该电商平台,其回应称,需要经过专业化验才能判断牛奶是否变质,但林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将呈豆腐渣状的牛奶保留下来。

该电商平台同时提出,会持续与消费者进行协商。

日前,林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该电商平台最终表示赔付500元,双方达成一致,“希望以后其他人不要像我有这种情况发生,特别折腾,牛奶喝的话最好还是倒出来喝。”

律师意见:食品有质量问题可向生产者、经营者索赔

根据此前南都报道,对于消费者购买食品于保质期中变质情况,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分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消费者是可以同时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索赔。

在涉及赔偿数额上,按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区分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是故意,有意将劣质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或者放任劣质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则属于欺诈,应该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完全是不知情所导致,则法院可能只能支持损失补偿。要判断经营者主观上是否知情,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判断:(1)此前有无类似消费者提出投诉?经营者是否在处理完毕消费者投诉后继续销售?(2)在消费者提出投诉后,经营者是否将类似产品主动下架,先进行质量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再销售,还是仅仅将明显存在问题的商品下架,其他商品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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