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寿一天内领7张罚单,揭开保险业内“返佣”揽客乱象

2021-08-09 07:43作者:卢亮 叶霖芳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赖美弘
消费返利,究竟谁是最大受益者?

传统渠道返还826元+200元购物卡,保单合同价是5XXX元,实付4XXX元,增值服务6次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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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制图 张许君

实际上,对于年保费数千亿的头部保险机构来说,几十万的罚单看起来微不足道,如何传递明确信号、从源头和机制上有效管理合规风险,才值得深思。那么,深圳频频出招能否敲山震虎?消费返利,究竟谁是最大受益者?雷霆手段的背后,是否又有更多的政策空间?

知多D

到底什么是“保险合同外利益”?深圳法律界专家向南都财研社记者介绍,所谓“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是直接返费,一般按首期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或按到手佣金的部分或全部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返给投保人,这在车险中比较明显。

另一个情况是变相返费,此种情况较为多见。比如:为客户提供国内外旅游基金或旅游服务;以签单为由向客户送出加油卡、购物卡、充值卡等各种有价卡券;开展客户服务节进行现场抽奖并送出大礼;在营销宣传课件中明确承诺,购买XX保险产品或现场预签单即可获得价值XXXX元的家电、智能设备等实物产品。

中国(深圳)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余凌曲分析表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外利益一般是客户交了保费后,保险公司再给予现金或实物回扣。保险公司将这作为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但这一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也导致市场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对保费监管也会失效。

冰山一角

罚单触目惊心曝光违规现象

7月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同一天开出了9张罚单,主要是因为财险公司及直接责任人涉及“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外利益”。

其中,7份罚单指向国寿财险深圳分公司。深圳银保监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外利益以及财务数据不真实被深圳银保监局罚款41万元;另有6位相关直接负责人受到警告及罚款。

同一天,大地保险财险深圳分公司同样因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外利益被深圳银保监局罚款21万元;另有1位相关直接负责人受到警告及罚款。

深圳的多张罚单,其实更像是冰山一角。

就在日前,普华永道发布《2021年二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处罚分析报告》显示,二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开出466张监管处罚的罚单,涉及124家保险机构,罚单总额高达6096.45万元。

“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规现象,赫然在列。南都记者梳理看到,按照罚款总额排序,“虚构中介”“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虚列费用”为财产险公司前五大受罚事由。另外,“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成为财产险平均罚额最高的处罚事由,平均罚额达56.44万元/张。

普华永道相关负责人一言蔽之:长期来看,重视合规的企业才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而急功近利的企业难免翻船甚至覆灭。

首当其冲

行业“老大哥”频领罚单

不论是监管的处罚力度还是违规程度,作为保险“老大哥”的中国人寿或成为首当其冲。

早在今年2月份,中国人寿前员工实名举报黑龙江黑河市嫩江支公司时任经理保费造假,骗保套钱谋取私利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为此,银保监会在2月18日还特别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声誉风险监测、分级、应对机制。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今年2月中国人寿福州台江支公司则由于编制虚假报表、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被处以罚款87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高腾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罚款。据观察,这是上半年额度最大的罚单之一。去年10月,因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回扣等原因,国寿财险有两公司共被罚60万元。其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等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来自第三方机构的统计显示,今年第二季度累计罚单数和罚款额最高的人身险公司为中国人寿,累计被罚30次,罚款合计348万元。

保险是社会稳定器和压舱石,合规经营正是险企的“基本修养”。在上个月南都财研社和“百万医疗险”调查中,以1元、免费等噱头获客的百万医疗险成为众矢之的。记者注意到,中国人寿也存在打擦边球、误导消费之嫌,也不符合《关于短期健康险续保表述备案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比如,财研社记者在中国人寿官网看到的“超医保”的产品,号称保费只需要11.84元起,“首月1元开启”,并声称“首次投保年龄提高至65岁,可续保至100岁”。

如果放大视野审视监管的罚单,来自业内的不完全统计显示,2021年上半年全系统共针对保险业务开出罚单1074张,惩罚机构679家次,负责及代理人789人次,罚款总金额高达1.32亿,较去年同期上涨9.6%。

触目惊心的,南都财研社记者注意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因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外利益”等多项违法违规事由被罚91.5万元,成为二季度罚单中单笔罚款金额之最。

把视线焦点拉回深圳。除了深圳国寿,今年3月,因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费率、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外利益等5项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罚款76万元,六名员工合计被罚款33万元。

监管出招

重拳出击能否击破业内潜规则

这边是频频出招,那边是屡禁不绝,行业乱象背后,到底隐藏哪些套路,又刺激了哪些痛点?

深圳一些业内人士透露,在车险领域,会以给予投保人加油卡、积分抵扣等为主,也可以直接返款到银行卡,另有通过第三方来赠送汽车保养服务等违法方式。人身险领域,可能给现场签单客户送礼的,还有按照保费额度赠送金牡丹、金如意的。

为了招揽业务,营销员甚至会把本应由个人得到的收入拿出一部分返还给投保人,这已经成为“潜规则”。

据财研社记者观察,深圳有300多万辆汽车,车险自然成为兵家必争之地,而车险业务普遍占据了财产险的“半壁江山”。从去年开始,车险综合改革之后,深圳险企日子不太好过。深圳某知名大型保险机构财险部门负责人告诉南都财研社,车险改革后,业务量下降了一成,冲击比较大。对此,有业内人分析,受车险综改等政策影响,财险公司压力较大,很多问题会集中暴露出来。

除了财险,今年传统寿险业保费增速持续走弱,这意味着市场上各大机构的“内卷”依然炙热。为了揽客,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可谓八仙过海,为用户定制不同于“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场景。

但是,军令如山。保险行业相关法规明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此项规定正是为了限制、打击保险业内营销员“返佣”“揽客”的不正之风。

2020年6月3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会表示,一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不健全,风险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南都记者梳理注意到,针对2020年非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包括销售理赔方面的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等。今年5月2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提出重点查处7大问题,其中就包括了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压价竞争;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发生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或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


行业观察

消费者理性认知:

险企允诺的打折、返现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的理性认知,也是监管层和险企不能不直面的理念博弈。有深圳车主林小姐告诉南都财研社记者,此前的车险保费,保险公司的折扣力度比较大,直接打折。而今年她发现保险公司要求全额交保费签合同,然后再“偷偷”的给她返现,不仅返现额度变少了,条件变多了,而且要15个工作日到账银行卡。当然,也可以选择不要返现,而是变成保养、人工等增值服务,总之消费体验并不好。

实际上,保险作为特殊商品,依赖精算规则进行定价。对此,有一些机构的精算师提醒,精算规则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以及行业存续的基础。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容易导致企业恶性竞争。消费者也需要普及保险定价原理,认识到打折、返现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站在法律层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逸聪向南都财研社记者出示法律依据指出,对于上述返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之表述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故行政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基于目前立法现状,朱逸聪认为应该对“禁止给予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定义和范围加以明确,以指导保险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他分析,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该种变相突破保险产品费率水平的行为,会导致商业贿赂行为日趋嚣张,不正当竞争越演越烈,保险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会因为直接或者变相返费的诱惑,忽视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能力,因小失大,并且上述返费行为并未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存在消费者最终无法收到约定的返费的可能性,并且无有效救济渠道。

政策空间之思:

赋予险企开展正当商业经营的一定自由度

那么,在坚持“回归保障”的保险核心理念之下,消费者、险企与监管,难道就没有法规优化完善的政策空间与探讨余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就“禁止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给出相关提案与建议。代表提出,《保险法》中增加“禁止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的修订,对该条法规定义和范围加以明确等。

如何进行明确与界定,让行业监管更透明,更人性化?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逸聪进一步分析,应该赋予保险公司开展正当商业经营活动的一定自由度,对于客户增值服务等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符合公平性、有序经营的要求,可采用限制总量投入、允许个性化选择的方式,兼顾风险管控和客户需求。

但是,对于重点损害竞争对手声誉、低价恶性竞争、以及通过高额礼品、高价增值服务争抢客户、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进行限制,本次深圳银保监局连开多张罚单,也是对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有力打击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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