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因有敲诈勒索前科账号被封

2021-08-18 09:14作者:方诗琪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黄晓航
状告平台被法院驳回

8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案例显示,因被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封禁账户,苏州一快车司机牛某将平台告上法庭。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案中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罪犯罪记录,法院以“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为由,认定网约车平台封禁其账户合法,并驳回牛某全部诉讼请求。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2018年6月,牛某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主APP上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2018年9月30日,牛某取得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车主账户。牛某认为其系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封禁其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司机是否有犯罪记录对从事网约车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在此案中,牛某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已明确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并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

法院指出,2016年7月27日发布、2019年12月8日修正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显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罪犯罪记录,属于暴力犯罪范畴,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封禁牛某账户合法,故法院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尽管封禁账户会对牛某的职业自由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特定从业人员择业的影响与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较,后者应当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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