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租下办公楼装修,逢下雨就成“水帘洞”

2021-08-26 08:30作者:蔡宇晴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王泽权
出租方回应

近日,深圳市民石先生向南都记者反馈称,其公司租赁了深圳湾科技生态园8栋2楼作为办公的搬迁场所,但进场装修时发现一遇大雨就会发生漏水现象,几度联系出租方维修仍然没有妥善解决,双方终止了租赁合同,但相关押金处理和赔偿问题仍未解决。对此,出租方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一直积极处理租户所反馈的事宜,并希望租户给出充足依据后,双方再进行责任判定,并根据判定结果处理赔偿问题。

(争议中的出租办公室所在楼。)

企业租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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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现场。)

据石先生介绍,深圳湾科技生态园8栋2楼在大雨天仍然会发生漏水现象,经沟通后公司在6月终止了租赁合同。然而,石先生称这次租赁给公司营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出租方退还所有押金和租金,并对此次租赁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我们为这次租赁的办公场所支付了装修费用和器材费用,例如公司大门、中央空调等都是为这次的租赁场所定制的,我们要求出租方赔偿公司的误工损失,和装修及器材的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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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结束租赁关系,但退款赔偿纠纷仍未解决。)

出租方回应:希望租户给出充分依据再协商赔偿款

8月24日,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一直积极处理租户所反馈的相关问题。“我们此前不知道漏水,在发现漏水之后,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维修,目前漏水点已经经过了一轮修复,但仍然达不到租户的标准。”工作人员介绍称,客户反馈的主要漏水地点属于公共区域。“主要漏水点不在合同规定的面积里,由于3楼平台设通风口,难免会渗水到2楼。”

与此同时,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在与租户沟通过后,已正式终止租赁合同,但相关押金处理和赔偿问题仍在协商当中。“我们觉得租户要求免除租金和获得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凡事要拿出依据,希望彼此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做出有依据的责任判定,也不能仅凭几个漏雨点,就要求我们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建议

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责任鉴定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小前称,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深圳生态科技广场与石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正常情况租赁物应该合法合规,且不应当影响承租方的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出现漏水行为,责任该如何认定?刘小前称,房屋若在交付时房租早就出现漏水行为,则出租方属于违约行为,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该漏水现象发生在交付之后,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刘小前提到,无论是漏水现象发生交付之前或交付之后,若没有出租方没有履行该承担的维修义务,并妥善处理,即石先生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交的租金,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可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

此外,刘小前称关于双方责任认定,可以选择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判定该漏水现象是由出租方房屋质量本身导致,还是由于石先生所请的装修公司操作不当而导致。在责任认定后,再根据结论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赔偿责任。若双方无法就此鉴定结论而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双方均可将对方诉诸法院,由法院来判定双方的责任认定。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蔡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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