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建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

2021-08-31 07:35作者:张小玲 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赖美弘
建议探索逐步降低存贷利差

建议结合深圳相关CPI、GDP、房价等指标,建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深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初审建议探索逐步降低存贷利差。

建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

8月29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城建环资工委对《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

初审意见认为,目前,深圳个人单独申请的单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家庭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就深圳目前房价而言,职工在深圳安居压力较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助力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方面的作用有限。

初审建议结合深圳相关CPI、GDP、房价等指标,建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之能够动态适应深圳社会经济、购房价格等发展实际,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深圳市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建议探索逐步降低存贷利差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以及“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符合其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利息补贴”。将深圳此前开创性地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外给予利息补贴的创新举措通过特区立法予以明确。但仅此规定仍不能促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公积金制度,目前,按照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的存款利率是1.5%,贷款利率是3.25%,利差1.75%。从加强职工权益保障,提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获得感方面考虑,初审建议探索逐步降低存贷利差,进而提高职工参与意愿,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吸引力。

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也是给缴存职工带来获得感的重要基础,《草案》在这方面缺乏相关规定,而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储蓄,应充分考虑未贷款缴存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获得的收益或好处。因而,初审建议应在法规中允许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推动创新优化住房公积金运营模式的探索,拓展住房公积金可投资渠道,如国债、深圳政府地方债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率,建立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共享发展成果的路径。

初审意见还建议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强化住房公积金在公共住房供给方面的作用,探索将住房公积金按计划用于支持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公共住房租赁及出售所得的利润也可适当补充公积金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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