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补充协议少付保费1.65亿元,太平财险吃罚单

2021-09-15 08:26作者:叶霖芳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银保监会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

南都讯 见习记者叶霖芳 因通过补充协议,逃避赔偿责任、合同使用老条款等问题,太平财险吃罚单。9月13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银保监罚决字〔2021〕35号文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银保监会对太平财险及其时任责信险部总经理张雄师作出行政处罚,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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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银保监会对太平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保监会表示,经查,太平财险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今年8月底,银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厘定进行更严格监管。

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办法》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并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办法》首先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厘清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的直接责任。接着明确了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方式,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此次太平财险被罚包括两大违规问题,一是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问题。二是,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问题。

具体来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问题。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与作为投保人代理人的某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最高赔付金额为相应协议下对应保单实收保费的1.1倍”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内容不一致。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太平财险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316.64万元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

对于另一问题,银保监会指出,2015年11月4日,太平财险向原中国保监会备案《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11月17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6年10月28日,太平财险修改了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相关条款及费率,再次向原中国保监会备案;11月22日,该条款备案通过。

但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的某租赁公司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银保监会表示,时任太平财险责信险部总经理张雄师,作为责信险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对张雄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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