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电动车入户充电,深圳消防已开多张罚单

2021-09-27 07:42作者:焦明梁 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赖美弘
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2021年9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初步调查,火灾系3层租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入户内充电,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爆炸起火。8月1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式施行,根据《规定》,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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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电动自行车电池室内充电 一住户被罚款200元

9月11日,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等多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放设施建设”联合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龙东社区金井路56号居安公馆某户存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的行为。

针对该住户的违规充电行为,依照《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这也是自《规定》施行以来,深圳对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开出的第一张罚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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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电动自行车电池入室充电 车主被罚款200元

9月20日晚,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平湖街道应急管理办、平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在平湖街道任屋新村8号1楼开展消防夜查行动时,发现有电动自行车入室充电的违法行为,依照《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平湖派出所现场取证,并传唤电动自行车车主余某回平湖派出所接受处理,并要求责令改正,处予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了解,这是自9月11日,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等多部门执法开出深圳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首单罚款后的再次开出罚单。

案例3:

电动自行车入室充电 车主被警告

8月28日,南山区粤海派出所社区民警对辖区商铺开展排查工作,在例行巡查中发现有人在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南山警方依照《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杨某改正,并对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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