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拟训诫失职监护人,让家庭教育不再缺位

2021-10-19 10:25作者:柳宇霆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蒋清君
补上全面育人的缺失一环

家庭教育立法又有新动作。据报道,即将提交审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三审稿,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立法训诫失职监护人,在很多人看来并不那么新鲜。的确,相关法律中对此已经有所明确,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又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但是,在家庭教育的立法中,拟专门写入训诫失职监护人的内容,又有新的意义。首先,立法训诫的目标指向更加精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行为予以训诫。这种粗略的规定并不利于具体操作,很多人对监护职责的理解往往局限于生养。而立法中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则将矛头对准“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种靶向立法的做法,更能敦促监护人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这也是这部酝酿中的重要立法的目的所在。

其次,立法训诫失职监护人,抓住了家庭教育失败的病根。每个人都是家庭的“产品”,成为什么样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管和教育的责任。现实生活中,一些为人父母者,对孩子“放羊”,家庭教育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由此培养出来的孩子,要么是无用之才,要么就是危害分子。10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美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屡屡闯祸”的郭美美,何尝不是家庭教育失败的副产品。训诫失职监护人,倒逼监护人肩负起家庭教育的担子,有利于培养出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再次,立法训诫监护人,补上了全面育人的缺失一环。每个人既是社会中的一分子,也是家庭中的一分子。家庭教育如果漫不经心,完全指望社会教育,注定只能培养出“残次品”。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到酝酿中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对监护人的职责愈加明确和精准,形成促使监护人明责、负责、尽责的规范链条,在家庭育人、社会育人、国家育人的共同努力下,才能造就更优秀的一代人。

家庭教育重若千钧。立法拟规定训诫失职监护人,其实是一种“反向激励”,对未成年人、对家庭、对社会都不无裨益,这一立法尝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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