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淘宝等或将按照超级平台进行管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1-10-31 10:06作者:方诗琪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落实公平竞争示范等主体责任

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拟将互联网平台划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等6大类,并按照用户规模等划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级。南都记者注意到,以此为标准,微信、淘宝、抖音等平台或将按照超级平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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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落实公平竞争示范等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指出,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六大类,分别为网络销售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此外,综合考虑到平台的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可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及中小平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超级平台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具体来说,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上述六类平台业务中的两类,平台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且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超大型平台应落实的特定主体责任,涵盖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等9个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具有规模、数据、技术等优势,应当发挥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应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其中,在数据管理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

在内部治理方面,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平台合规部门,不断完善平台内部合规制度和合规机制,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应当建立平台内部预防腐败机制,有效防范平台内部人员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应当建立平台内部定期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平台整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在风险评估与防控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以识别、分析和评估由其提供的互联网平台服务可能引起的各种风险,包括传播非法内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针对上述风险,应建立内容审核或广告推荐审核的内部机制,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还承担着促进创新的主体责任,应当充分利用数据、资金、人才、用户和技术等资源优势,加大创新投入,提升技术水平,组织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技术迭代,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不断激发平台经济领域创新发展活力。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落实数据安全合规,积极配合监管执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除超大型平台经营者之外的其他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履行该指南第十至三十四条所列各项义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安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成为焦点。本次征求意见稿也着重回应了相关问题,在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提出数据安全的内容,在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九条等处提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数据获取方面,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

在数据安全方面,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处理重要数据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配合执法方面的义务,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执法部门履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提供执法部门为履行职能以及进行调查所需要的数据资料,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监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保存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个环节的数据。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垄断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行为,或者为虚假交易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在价格行为规范方面,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集中促销等活动时,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的合规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针对平台内经营者保护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自己运营平台所掌握的各方面优势,与平台内经营者展开不正当竞争。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方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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