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其中规定,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此外,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图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公告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
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公告》规定,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此外,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 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食用量或哺乳量
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公告》指出,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此外,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应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
《公告》还规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据了解,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2023年2月22日起生产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本公告的要求,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链接
此前相关管理办法
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南都记者注意到,关于,此前已有相关规定。如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在第三章“标签与说明书”就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等。
而此次发布的《公告》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相比,对具体年龄段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等进行了规定。
图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此前相关检查发现
个别企业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等功能
据了解,此前相关部门也曾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2016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发现,部分产品名称含有“金装”“金牌”等字样。其次,部分标签标注的原辅料来源使用了“全进口奶源”“源自天然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此外,部分企业用“零添加”“不添加香精香料”等字样强调含量声称。最后,个别企业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