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融网络营销,七部门联合起草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征求意见

2022-01-05 07:50作者:叶霖芳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王河峰
禁止利用明星推荐金融产品

  七部门起草金融产品网销管理办法,断开贷款与资管产品链接、明星代言、不正当竞争成为关键词。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2月31日,七部门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分析表示,此次《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进行非常全面和严格的规范,但规范的同时,继续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许可范围内进行销售。事实上,近两年来在加强平台经济监管、反垄断和反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之下,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相关的制度办法已经对金融产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了一些规范。

  部分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

  人行在《办法》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正由生产导向转变为需求导向,客户与数据资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实施垄断的重要凭借。

  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线上场景和触达客户的优势,通过参控股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在金融产品营销方面存在一些违规问题,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亟需制定政策制度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行为。

  同时,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另外,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主要是提供金融产品营销和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两方面服务,新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纳入监管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对网络营销加强监管,完成制度拼图。

  《办法》对营销内容进行规范,并明确禁止相关行为

  随着互联网平台成为金融产品重要销售渠道,金融产品触达更多投资者环节得以畅通,但由此也产生了诸多营销乱象,甚至违规现象。

  此前,南都曾报道,持牌投顾服务机构人员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发展粉丝,并将粉丝导流至营销群内,在宣传其投顾服务时,明确向投资者表示资产项目预期收益率。此外,还有投顾服务平台通过展示部分历史收益率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投顾产品。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对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推介,不得擅自变更营销宣传内容。同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宣传推介金融产品的,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同时,《办法》对营销内容进行规范,并明确禁止相关行为。《办法》明确网络营销禁止内容,包括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等。

  董希淼认为,此次《办法》中有几点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首先是不能借用名人和这个影视明星来代言。这两年,尤其是直播平台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是请所谓的专家还有明星来给金融产品进行代言。金融机构通过直播等方式开展营销活动,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其次是特别强调禁止非银支付机构开展贷款、理财等金融产品营销,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董希淼表示,此前,金融管理部门在对蚂蚁集团进行约谈时就强调,要求支付宝断开跟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

  最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合作行为实施歧视性、排他性措施,也不得阻碍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渠道查询、办理金融业务。当前,头部互联网平台掌握了主要的流量入口,在此情况下,平台很可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加强平台经济监管,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必须要求。

  在规范营销行为上,《办法》要求,对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应当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

  《办法》明确对于嵌套销售行为的禁止。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在禁止代言方面,明确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同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歧视性、排他性合作安排,不得阻碍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渠道查询、办理金融业务。

  聚焦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办法》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办法》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办法》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在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上。《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提出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办法》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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