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停车场拒收现金被罚款10万,央行通报32家违规单位

2022-02-23 09:34作者:赵唯佳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黄晓航

2月22日,央行公布了2021年第四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结果,列出了32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

被处罚的单位包括水电、燃气、物业缴费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医疗机构等。其中,处罚力度最大的是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其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停车费”被给予警告,处1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也被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央行提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依法维权。

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央行早在2020年底发布第18号公告,明确表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对各类主体提出要求——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服务工作座谈会,通报2021年人民币现金运行总体情况。会议指出,当前人民币现金服务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社会上拒收现金现象仍有发生,个别银行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意愿有所下降甚至出现停办现金业务的情形,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小面额人民币服务等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会议披露数据显示,我国现金需求依然旺盛。截至2021年末,我国流通中现金(M0)为9.08万亿元,同比增长7.7%,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全年现金净投放6510亿元。尽管非现金支付手段日益丰富,但人民币现金仍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

央行提出明确要求,凡设有实体网点的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机构必须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

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

早在2018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公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包括纸币和硬币)。同时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蓝田县支行开出全国第一例“拒收现金”处罚告知书,西安市蓝田县辖内一影视基地景区在经营场所张贴景区消费不收取现金的误导性违法宣传内容,最终蓝田县支行给予该旅游企业行政警告处罚,并责成其立即撤销不当违法宣传。

该旅游企业之后通过其官方微博就“拒收现金”误导性宣传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向举报游客进行了正式回复并且致歉。同时,该旅游企业负责人也因宣传不当造成的违法行为和不良社会影响对广大游客和消费者深表歉意。

2020年底,央行对2018年发布的第10号公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发布第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消费、畅通支付流通环境、保障民生等新要求,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

随着央行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2020年四季度,央行依法对16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单位或法律意识淡薄、或服务意识不强、或基于商业目的,张贴“拒收现金”标示牌,以“无接触”“上级要求”等为由,在有人值守且完全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下,拒收现金。

建设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为解决以老年人群体为主的“数字鸿沟”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不得拒收现金、强化支付市场监管。

央行在此背景下,意识到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为力促上述方案落地,提出了“打造多元化支付方式下的现金和谐流通环境”的目标。

展开来说,一是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地使用现金;二是持续优化人民币设计水平,发挥其文化传播功能;三是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四是支持多元化支付方式发展,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鼓励相关经营主体在保障现金收付渠道通畅的前提下,选择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五是不断完善现金服务基础设施、提升现金服务水平。

公众或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应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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