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机票被退赔付不超五千,属“无效条款”

2022-03-16 07:38作者:覃仕林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王河峰
你踩过哪些消费坑?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公布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认定商家合同中限制消费者索赔条款无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龙华区消委会建议,为避免遭遇霸王条款发生纠纷,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查看清楚合同内容,重点关注适用范围、期限、退款等事项,对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商家纠正。

每笔订单赔付不超5000元,法院审理认定属于无效条款

某航空服务公司系某手机APP的经营者,在网页“机票服务保障”处作出“放心出行保障有我”的保障承诺,规定卖家未按照航空公司标准进行退改签的单笔订单赔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2019年11月,吴某华通过该APP向某商旅公司购买了两张机票,并支付机票费用10526元。其后,吴某华与某商旅公司联系改签事宜并支付改签费用3900元,某商旅公司向机票代理商支付改签费2300元,并从中获益1600元。同年12月,某商旅公司擅自将上述两张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认为系同行踩单,每张机票只退回1元。吴某华在值机时被告知无机票预订信息。吴某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放心出行保障有我”格式赔偿条款无效,某航空服务公司、某商旅公司共同承担退还机票款及三倍赔偿责任合计57704元。

深圳龙华法院一审认为,“放心出行保障有我”保障承诺中的“标准退改签”条款明确规定了卖家在未按航空公司标准进行退改签的情况下,应向买家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明显限制了买家依法获得超过5000元违约金的合法权利,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内容,应属无效。

某商旅公司故意隐瞒机票改签规定等,诱导吴某华支付机票改签费用并从中获利,且擅自将吴某华所预订的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应认定系欺诈行为,吴某华主张某商旅公司返还机票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合法有据。故判决确认涉案“放心出行保障有我”格式赔偿条款无效;某商旅公司退还机票款及三倍赔偿合计57704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商旅公司同意履行上述赔付义务。

消费时留意“霸王条款”,商家拒不改正可向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近年来,通过网络APP进行消费日渐成为大众喜爱的消费方式,但网络APP的运营主体制定众多对自身有利但对消费者不利的消费规则,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多发区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局、龙华区消委会认为,本案中,商家在合同中限制买家索赔金额,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为避免遭遇霸王条款发生纠纷,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查看清楚合同内容,重点关注适用范围、期限、退款等事项,对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商家纠正。

当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指出条款的不合理之处,若商家拒不承认或拒绝修改不合理条款,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消委会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如未能达成调解,可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与原告发生合同纠纷的共有三家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向任一被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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