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快递就投箱?广州要出手了

2022-07-05 16:09作者:周甫琦来源:南方日报编辑:王泽权
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是“中国快递示范城市”,2021年成为首个快递业务量突破百亿件的国家重要中心城市。今年1—5月,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41.36 亿件,同比增长16.1%,约占全省35%、全国10%,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广州快递业也存在用地难、车辆通行难、基层网点监管难、从业人员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7月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旨在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保障快递末端服务、保障快递安全、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明确,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并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占道、野蛮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对快递运单中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停止经营时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等保护措施。

新建住宅、商业楼宇应同步规划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快递服务设施是确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打通快递服务“最后一百米”,《条例(草案)》提出,应当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或者规划预留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未预留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利用现有闲置物业或场所增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应当对小区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给予场地等支持,主管部门应当将包括信报箱在内的相关服务设施的增设和改造计划,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

此外,《条例(草案)》鼓励快递企业、快递末端设施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交通枢纽以及人口密集区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提供快递末端服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支持。

针对快递“进门难”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应当为快递企业上门服务提供便利,不得针对快递服务收取额外费用。

同时,为加强上路快递车的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邮政管理等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车厢规格、车身标识等作出规定,实行统一号牌管理。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

《条例(草案)》还提到,快递车辆在收寄、运输快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予以扣留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通知驾驶人或者快递企业转运快件。

野蛮分拣最高可罚款三万元

暴力分拆是快递行业令人诟病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场地或设备进行,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占道、野蛮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对于占道分拣,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规范快递投件方式?《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及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不能按时、按址投递的,快递企业应当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事项;无法协商一致的,快递企业在征得寄件人同意后,可以作改投其他地址或者退件处理。

《条例(草案)》再次明确,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快递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快递企业与收件人或寄件人重新约定的情形除外。快递从业人员投递快件后,应当及时录入投递信息并上传网络,不得在完成投递前录入或上传虚假的投递信息。

快递企业应对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

《条例(草案)》鼓励加快发展数字快递新业态。其中提到,推动快递企业之间数据资源的汇聚整合以及与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在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提升快递配送效率。

与此同时,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寄递安全。快递企业执行实名收寄时,寄件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

实名制下,如何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条例(草案)》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各部门、岗位的信息安全责任,合理确定其从业人员对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操作权限,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协议。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

快递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对快递运单中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停止经营时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等保护措施,提高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将在快递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快递企业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保

“快递小哥”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更好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条例(草案)》要求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同时,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条例(草案)》还提出,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企业已购买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商业保险为由替代或者免除参加社会保险义务。

针对工作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其从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快递企业应当建立针对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快件收派作业制度,依法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强化劳动保护,确保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快递企业被用户投诉、申诉或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调查,从业人员无过错的,快递企业不得以罚款或其他克扣工资的形式要求从业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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