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利好政策!文物建筑可开民宿客栈茶社

2022-07-23 14:32作者:肖阳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广东业界表示“乐见其成,期待细则”

7月21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文物建筑”的开发利用,国家早已重视,逐步形成保护利用的意见;广东业界对此表示,“乐见其成,期待细则”。

重视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

国家文物局早在2017年印发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文物保发〔2017〕23号)第十二条中已有提到: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社区服务;(二)文物展示;(三)参观游览;(四)经营服务;(五)公益办公。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结合2017年试行情况,对《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进行了局部调整,将调整后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正式印发(文物保发〔2019〕24号)。

2022年7月21日,国家文物局再次发文,《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中明确: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

7月22日,国家文物局官网上介绍,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类文物建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近年来,各地针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通过“拯救老屋行动”等,对乡村文物建筑进行修缮,促进其保护和利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低级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问题依然很突出,亟须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和引导。

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展哪些公共文化和旅游休闲服务?

国家文物局表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广泛,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目的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推动大量低级别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利用文物建筑丰富城乡业态,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公共服务属性,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程序上,《意见》确立了名录发布制度和公开竞争机制

据介绍,为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渠道畅通,《意见》确立了文物建筑名录发布制度。由县级文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实际情况,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私人将其所有的文物建筑纳入名录,一并公布。公布的文物建筑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供社会力量自主参考选择。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引入社会力量主体后,按照“一处一策”的原则,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没有明确使用人的国有文物建筑,可由县级文物部门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为确保各地签订协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家文物局依据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地意见,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供各地参考使用,各省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协议文本。

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国家文物局明确,文物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意见》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强化监管,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包括加强事前监督,除发布可供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外,《意见》还要求文物部门监督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报省级文物部门备案。其次是要开展事中检查评估。《意见》要求文物部门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其三是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广东业界表示“乐见其成,期待细则”

针对国家文物局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广东民宿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徐灵枝在接受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年,历史文化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关注,一直以来特色文物建筑因其文化内涵深厚、历史故事津津有味、建筑构造精美,文物建筑成为不少人的旅游打卡之选,越来越多人希望在有意思的文物建筑中住一晚体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民宿投资者纷纷关注到历史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价值,但是普遍认知在文物建筑中开发民宿肯定具有诸多限制门槛,所以业界是非常欣喜看到国家发布这样的政策。”

该专业人士表示,“期待细则的出台,无论是刚出台的《意见》,还是2017年印发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导则》),目前都是指引性质,实际上离真正落地还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到某地文物建筑的活化开发,很多地方文物管理部门依然无法给予投资者明确的使用权、经营权获批路径。期待省、市、县部门尽快依据地方实际出台活化利用细则,也期待能够有专项资金给予文物建筑的活化开发给予扶持奖励(一般历史建筑的开发利用比新建建筑或普通建筑改造的成本都要高)。”其建议“各地实施细则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和市场需求,制定一个松严有度的方案,让更多适宜活化的文物建筑尽快利用起来,推向市场,让更多游客感受历史建筑文化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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