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销售百万元高风险理财产品致客户损失23万!法院判赔偿

2022-12-11 16:50作者:翁安琪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12月11日,南都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王某娜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后填写《风险问卷》,被认为属于稳健型投资者,其后在该行买入百万元评级为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后损失近23万元。后经监管部门确认,该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向王某娜销售有关产品时,未尽适当性义务,判处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某娜资金损失23.4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2016年7月15日,王某娜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一份。该测试结果显示,王某娜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同年10月28日,王某娜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买入100万元理财产品,买入手续费1万元。然而产品到期清算后,王某娜损失近23万元。

2019年4月28日,王某娜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事宜。并于当年6月得到回复,确认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有关部门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后,王某娜与银行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涉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娜所填写《风险问卷》测试结果,及其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均显示,其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而该案中王某娜所购入理财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高风险。因此,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向王某娜销售有关产品时,未尽适当性义务,以致王某娜盲目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银行方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据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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