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涉及“共享会员”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因认为“蔓蔓看”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其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蔓蓝公司”)索赔200万元。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全额支持了优酷公司的索赔请求。
随着各大视频平台推广“会员制”以来,共享会员账号的现象也开始出现。虽然多家视频平台的规定均对“共享会员”的行为表示禁止,但南都记者仍搜索发现,有卖家在二手平台、微信公众号上以转让、出借的方式进行会员账号的“二次销售”。
“共享会员”服务被诉侵权,被告称属创新经济模式
2018年6月,优酷公司发现蔓蓝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蔓蔓看”App上提供《战狼2》的在线有偿播放。涉案影片的播放是用户通过访问优酷网站涉案影片的链接地址,同时登陆被告购买的优酷网站VIP会员获取的正版影片资源。
优酷公司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的经营模式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带宽等成本就可向用户提供原告平台的付费视频内容,将使大量不愿意观看广告和付费的用户转而使用“蔓蔓看”软件。同时,被告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活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被告蔓蓝公司辩称,“蔓蔓看”软件使用的是内容搜索和推荐技术,并没有任何盗链或将对方平台内容下载到服务器中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蔓蓝公司认为,其商业模式为“共享会员”的创新经济模式,该模式提升了用户体验,且无害于甚至增加了原告平台的收入和价值。且该App运营以来一直合法购买优酷会员并在规则内使用,被告可能违反优酷会员协议构成违约,但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审:被告以个人会员账号进行牟利,主观恶意明显
该案中,涉案影片的播放是通过用户点击,访问优酷网站涉案影片链接地址,同时登陆被告购买的优酷网站Vip会员获取的正版影片资源。由此,法院认为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直接行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仅实施了提供作品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
同时,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是以个人购买的视频源平台会员账号进行经营牟利,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所谓的“共享经济”是指整合社会闲置资源,使不同主体通过出让和使用资源共同获得经济红利。共享应以各方的互利共赢为前提,以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本案被告利用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获取的影片资源为自己获取私利,不符合“共享经济”互利共赢的初衷,且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对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应保持一定的司法宽容,但对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以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并驳回了优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多渠道可买“共享会员号”,专家:属违法交易应禁止
随着各大网络平台“会员制度”的推广,“共享会员”的现象也十分常见。这当中不乏好友之间的“纯共享”,也一部分人以转让的方式去做“二次销售”。
二手卖家出售共享会员账号。
南都记者搜索发现,有二手卖家在网上出售各类会员账号,以个位数的价格挂出与他人“共享”。如有卖家以10元的价格提供腾讯视频会员,称账号可共享至于2020年6月,也有卖家以30元的价格出售优酷账号,称可以共享一年。而根据视频网站的Vip充值价格,腾讯视频“12个月”会员售价233元,优酷视频的“年度Vip”售价为198元。
另外,还多个专门提供“租用会员”和“出租会员”服务的微信公众号,可以低价买到包括多个视频网站在内的会员账号。“如果你有闲置的会员账号可以提供给我们,我们可以帮你出租出去。需要低价使用某些会员也可以联系我们。”以一个名为“君*”的微信公众号为例,该公众号提供多个视频网站以及喜马拉雅、网易云音乐、UC小说等会员账号。根据公众号中展示的价格表,优酷会员价格为0.5元一天,2元一周,5元一个月;腾讯和爱奇艺的会员为0.5元一个月,2元五天,7元一个月。租用会员的价格则“稍高”,优酷会员为一元一天,三元一周,六元一个月。
与此同时,多家视频平台在会员协议中明文禁止了“共享会员”的方式,有平台表示,“任何未经平台明示授权而销售、转让VIP会员资格的行为属于非法销售、非法转让,平台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平台规定具有强制性,这是符合平台商业模式的合理利益,只要平台规则不违法,就应当被尊重。”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认为,Vip帐号是一个凭证,凭借该帐号可以享受网络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让其他人使用帐号甚至凭借此牟利的行为应当被禁止。
“这对用户来说是违反用户协议的行为,对于所谓的共享经济服务提供方来说,就是直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认为这是个违法的交易,交易平台应当进行审核并禁止。”熊定中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