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大牌产品的山寨减肥品曝光!来看看你有没有买错

2020-04-27 11:45 作者:陈伊纯 来源:南方+ 编辑:许素霞
春末夏初,“减肥”一事再度成为不少人的“小目标”。但是,市场上的减肥产品五花八门,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踩坑。

春末夏初,“减肥”一事再度成为不少人的“小目标”。但是,市场上的减肥产品五花八门,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踩坑。

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减肥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案商家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相关侵权产品被判令全部销毁下架。

从名称到包装,仿冒知名减肥产品“脂20”

记者了解到,中食安泓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经营“脂20”营养食品及提供“瘦吧APP”、减脂方案、智能体脂称等配套商品及服务。

该公司为以“体脂率≤20%”为概念创作的“脂20”品牌商品,设计了简洁醒目、具有相当美感和辨识度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对“脂20”商品的研发、宣传和经营,中食安泓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并聘请了奥运冠军陈一冰、劳丽诗作为代言人。

“脂20”商品自2016年上市至今,销量良好,其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商业价值。

但是,中食安泓公司经调查发现,某鑫公司、某建公司和某香公司擅自制造、销售带有“脂20”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的仿冒商品,使相关公众将正牌的“脂20”商品与仿冒商品相混淆。

因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脂20”商品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脂20”为通用名称,其为正常合理使用

庭审中,各方对被控侵权商品与中食安泓公司提交的“脂20营养食品固体饮料”商品进行了比对。

经比对,两者在显著位置均使用了“脂20”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外包装均为长方形套盒,主色调均为白色。

外包装盒整体装潢均表现为:正面右上角标注各自的商标标识,中间使用三段式文字、各类食物构成的扇形拼接圆形图案,外包装背面标注营养成分表,套盒内包含30袋长方形产品包装。

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总经销商某建公司却认为,“脂20”(体脂率20的简称)是同类减肥商品的通用名称,是衡量人体健康指数的参考标准,不应被中食安泓公司垄断独占使用。

法院:名称和包装有“搭便车”故意,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脂20”这个名称就普通人的生活常识而言,并无特定的涵义。中食安泓公司将其用于营养食品固体饮料上,并提出体脂率≤20%的理念进行宣传推广,该选择本身具有其独创性和自身特色。

自2016年使用该商品名称以来,中食安泓公司便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以及商品销售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在一般消费者心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该商品名称已获得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

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在中食安泓公司选择使用“脂20”作为商品名称时,营养食品行业已将“脂20”作为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指代该商品的名称。

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在中食安泓公司之前,市场上有人使用过与该商品相同的包装、装潢。而被控侵权商品采用与中食安泓公司的商品相似的图案布局和颜色搭配,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已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各被告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构成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审判,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商品销毁下架并删除侵权商品的网络链接;被告某建公司赔偿中食安泓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某鑫公司在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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