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中国新时代】“元创新”:长三角地区助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

2021-02-02 21:55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杨嘉静
奋进中国新时代

  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中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不仅为中国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共建“一带一路”体现了新发展格局的内涵特征,遵循了新发展格局的核心要义。“一带一路”建设对内是促进商品和要素的顺畅流通和优化配置,加快完善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对外是畅通国际供应链和产业链,打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整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资源,在优势互补中实现共同发展。就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而言,其与“一带一路”建设结合紧密,要以更高水平的协同开放来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引领“一带一路”产业链构建,助推“一带一路”规则体系创新。

  以科技创新引领“一带一路”产业链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对外开放主要是加入由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所主导的全球价值链,进行加工制造和出口,在此过程中,中国经济得以飞速发展,取得巨大成功。当今,伴随着世界发展潮流和趋势的变化、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新发展格局的形成,“一带一路”建设不仅强调构建具有更多自主性的全球价值链,给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新动能,而且要致力于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发展。

  面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现实,通过科技创新在价值链顶端发力至关重要。一直以来,科技创新都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支撑。“十四五”规划的首要一条就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新发展阶段科技创新被提升到更高的位置。为此,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使命。

  长三角地区有着创新驱动的传统,是全国创新发展的排头兵,凝聚了一大批具有较强科研和技术实力的总部、企业、院校、人才。这既是长三角地区的优势,又是催生进一步创新的条件。长三角地区的创新集群有两类,其一是中心城市,其二是创新园区。具体来说,第一要依托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等中心城市,推进跨国公司总部集聚,吸引国际组织及其总部落户。第二要依托长三角中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引导国内和国际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入驻。

  要引领“一带一路”产业链构建,长三角地区必须顺应新一轮产业变革趋势,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集中力量投入到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的研发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分工还未形成的情况下,努力抢占未来科技发展的先机。同时,长三角地区要将承载这些产业的创新集群嵌入“一带一路”产业链构建,发挥对“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将长三角地区新兴产业、创新产业和产品中简单制造环节逐步地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转移,深入参与价值链产业布局调整,发挥比较优势,让长三角地区的“高”、“新”、“尖”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新元素和引领力量。

  以制度创新助推“一带一路”合作新导向

  改革开放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中国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一直以来,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在产业基础、创新能力、营商环境、市场准入、规则标准等方面与国际市场还存在一定差距,制度型开放由此成为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汇合点,成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便利化程度的新任务、新要求。

  长三角地区一直是中国改革和开放的先行者之一。凭借良好的区位优势、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和劳动力成本优势等,长三角地区全面融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为区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迎来了一系列重大机遇,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要素、承接产业和产品生产环节的国际梯度转移、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等方式,不断增强经济竞争能力,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成为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中心,以及中国经济最发达、最开放、创新力最强的区域之一。

  新发展格局要求长三角地区共同推进更高水平开放合作。在开放制度创新方面,长三角地区应该比国内其他地区步子更大,走在探索深化开放制度创新的最前沿。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先行者,发展为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先行者。要以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除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结构性、机制性、技术性障碍。作为我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开放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重要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贡献了“上海经验”,包括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证照分离”改革、自由贸易账户等。2017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过三年的改革探索,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显著提升,对接国际标准初步建成自由贸易港区先行区。2019年8月和2020年9月,国务院又先后批准设立了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接下来,长三角地区要在负面清单制度上着力实现更大突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缩短负面清单,成为自贸试验区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探索者,加大自主创新与探索的力度。

  不仅如此,长三角地区的开放制度创新,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奠定了基础。当前,中国与巴基斯坦、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实现了升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已经签署,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正有序推进。随着世界关税水平的降低,以规制为代表的“边界后措施”和放宽外资准入成为贸易和投资谈判的主要议题。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引领下,加强自身国内改革和制度型开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近年来设立的各个自贸试验区的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其中,长三角地区必须以先行者姿态挑起“元创新”这个重担,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重点扩大金融、电信、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形成一系列“长三角经验”,创新改革和制度型开放的探索,进一步提高中外合作的水平、开放度和透明度,助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朝着以规则为导向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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