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机构套资金,以更高利率转贷他人?深圳法院:情节严重要入刑

2021-05-27 08:22作者:苏国锐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许素霞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是否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又如何认定?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是否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又如何认定?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并指出若“高利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因此获罪入刑。

2020年7月26日,原告赵某通过被告余某从金融机构贷款228000元。

当日,余某向赵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28000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息为1.1%。

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赵某向余某转账借款共计213372元,赵某向余某主张支付的213372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余某未按借条约定,向赵某支付本金及利息,后赵某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偿还银行贷款22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原告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向余某出借的借款213372元,系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余某,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余某应当向赵某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

赵某主张余某代其偿还银行贷款22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赵某支付借款213372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坪山法院法官介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高利转贷”行为。“高利转贷”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赚取利息差,相当于贷款“中间商”。

本案中,案涉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赵某自有资金,而且赵某出借给余某的借款月利率为1.1%,远高于赵某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认定赵某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赵某和余某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余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

此外,若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会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因此获罪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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