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监管局公布一起处罚案例——大成基金公司技术总监利用系统账户权限查看未公开交易数据,趋同交易五年后非法获利五百多万。广西监管局对该技术总监蒋卫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除了收回五百多万交易所得之外,还处以近1730万元罚款。

5年趋同交易赚五百多万
广西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卫强担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职务,因此拥有大成基金恒生系统核心数据库账户权限。任职期间,蒋卫强利用该账户权限使用办公台式电脑提取查看大成基金所管理的3个组合账户的历史和实时交易数据,知悉该未公开的信息。
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卫强利用知悉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开户名为“郭某珍”证券账户与大成基金受托管理的上述3个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股票。在此期间,“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66,856.1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5,752,934.33元。广西监管局查明,“郭某珍”证券账户是在2015年1月22日开立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深圳某营业部,由蒋卫强控制,证券账户内资金均为蒋卫强所有。
十年禁入市场 被罚1730万元
广西监管局决定,对蒋卫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广西监管局认为:
第一,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跟随型”交易的因素。
第二,当事人不存在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我局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
第三,经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相关股票,其关于本案认定的部分违法交易是自主决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认定的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
第四,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由我局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仅是提供参考,开市前委托交易时间并不影响本案趋同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52,934.33元,并处以17,258,802.99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