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被冒用而成抄袭者,法院这样判决

2022-07-15 09:40作者:李玲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林紫雯
“我不是我”证据充分不担责

因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而成被告,该承担侵权责任吗?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介绍了一起司法案件,法院认定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并非本人,则不用担责。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案件。文某是一名旅游领域的博主,因发现搜狐网一账号在2020年8月1日发布的文章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自己上传到马蜂窝网的50多幅摄影作品,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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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侵权照片。

根据搜狐公司提供的后台用户注册信息,涉嫌侵权的搜狐号注册信息中含有赵某本人的手持身份证件图片。文某据此主张,赵某和搜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和搜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但涉案搜狐账号的实名认证者赵某却称,个人身份信息遭冒用,对被诉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虽否认该事实,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判决赵某向文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2年4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二审中,赵某表示涉案账号中类似图片数量高达800多张,若均被起诉侵权,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法院查明事实,还以公平。

期间,赵某补充提交了涉案账号登录时间段内自己的住院病历、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微信支付记录、百度地图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搜狐号登录IP地址、注册用手机号及邮箱等实名认证信息。

调查取证结果显示,涉案注册用邮箱为虚假邮箱,涉案注册手机号在该注册时间段的实名认证机主并非赵某。赵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记录及百度地图查询结果表明,赵某于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8月3日均在山东省某县活动。住院病历亦显示,赵某曾在山东省某县医院住院4天,而搜狐公司提交的后台查询记录显示,涉案账号于该时段连续日期的登录IP均为黑龙江省某县。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本案诉讼前,该账号的登录IP几乎都在黑龙江省,具有一定连贯性。虽然涉案搜狐号的注册信息中有赵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但该实名认证方式并非人脸识别,可以仅通过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申请注册。

综合以上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虽未达到确凿之程度,但根据民事案件优势证据原则,赵某并非涉案侵权行为实施人的事实已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文某要求赵某为涉案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不足。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夏旭表示,这虽是一起普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却暴露了近年来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本案从两方面回答了身份被冒用的担责问题。

一方面从举证责任看,应当明确由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人。文某根据现有信息确定被告后,赵某主张个人信息被盗用,其并非真正的侵权人,举证责任则转移至被告。

夏旭指出在一审阶段,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在二审法院对其权利进行释明后,赵某作了充分举证,并申请法院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完成了其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从证明标准看,二审法院适用了优势证据原则。即民事案件中,如果待证事实无法达到确凿之程度,法院应当认定证明标准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卢海君在评析此案时提到,数字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泄露可能造成多样后果,严重时甚至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案中,司法机关通过对法律证据规则的适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未来从长远看,有关部门、互联网平台、公民个人等多方都应着手,共同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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